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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8日 点击:次

湖南工学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湖工教〔20144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专项经费,指学院为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而投入的经费,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此专项经费分为“卓越计划”专业建设经费与“卓越计划”专业运行经费,前者划拨对象为“卓越计划”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当年结余可跨年度使用;后者划拨对象为教务处,当年结余不可跨年度使用。“卓越计划”专业运行经费不得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20%

第四条 “卓越计划”专业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一)为卓越计划支出的专家讲座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

(二)卓越班学生实习经费及其相关经费;

(二)卓越班外聘企业教师讲课费;

(三)卓越班教师培训费与试点班学生遴选考务费;

(四)“卓越计划”教研论文发表和专著、特色教材出版资助经费等。

(五)相关办公设备及器材、图书资料购置和档案建设支出。

第五条 “卓越计划”专业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实施“卓越计划”所发生的管理费支出。

第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卓越计划”专项经费所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学院资产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八条 “卓越计划”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学院中期评估、绩效评估和专项财务检查、专项审计,其结果将作为卓越计划专项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如发现将“卓越计划”专项经费挪作它用的,学院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