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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工程实践教育基地(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湖工教〔2014〕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建立高校、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工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强和规范我院工程实践教育基地(中心) 〔以下简称基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学生的工程素养,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和工程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践教育基地(中心)是指我院依托企业建立,由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学校和企业密切合作开展工程人才培养的校企联合培养体,是进行企业学习、实践训练、科学研究、教师培养及工程实践能力认证、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基地(中心)职责
第三条 校企双方坚持“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发展共赢”的原则共建基地(中心)。学院依托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安排学生或青年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青年教师的工程实践背景;企业可借助高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教学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校企共同参与制订培养方案。基地(中心)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我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特别是企业学习阶段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五条 落实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教学安排。提供实训、实习的场所与设备,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收学生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
第六条 校企共同做好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基地(中心)指导教师队伍。组织企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开设企业课程、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毕业设计。
第八条 基地(中心)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规划并落实企业实习场所建设,配合教学任务完善相关软硬件建设,全方位管理企业实习场所。
第九条 对学生进行工程实践能力认证。校企共同制订企业学习阶段的培养标准和考核要求,共同对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并向评价合格的学生颁发“工程实践能力”认证证书,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工程实践教育和工程专业从业能力认证机制,条件成熟后可将工程实践认证推向社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基地(中心)设主任、副主任,负责基地(中心)的总体建设和协调处理中心运行过程的重大问题。基地(中心)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中心建设和运行的总体协调、资源配置。基地(中心)副主任分别由企业分管领导以及学校相关领导担任。基地(中心)可成立人才培养项目工作组,主要承担基地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调整,负责直接管理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和实践安排。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应根据行业企业实际和专业性质创新基地(中心)体制和机制,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实践教育基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基地(中心)的日常运行由企业负责,应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加强对教师选派、教学安排、质量评价等关健环节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职的管理与技术岗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与运行、设备维护与管理、耗材管理、辅助实训教学、安全和卫生等工作,其教学工作量和管理工作量应参照学习人数、企业实习教学类型、仪器设备配备状况来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在基地(中心)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秘密,服从基地(中心)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终止其在基地(中心)的学习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在基地(中心)学习期间,由企业负责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委派指导教师与基地(中心)相关人员共同管理学生学习、生活。
第十六条 企业、学校和学生本人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三方联合培养协议,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七条 基地(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企业、学院两方出资组成,主要用于基地(中心)的软硬件建设和日常管理与运行费用。学院设立基地(中心)建设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提供基地(中心)的教学、实习场所和办公场所。场地分布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流程、实务流程或技术模块进行布局。设备投入应贴近生产、技术、工艺。企业实习内容、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实训基地尽可能集中设置,更好地发挥人力、设备、场地资源的共享性。
第六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九条 基地(中心)申报程序
1.教务处或二级学院在与有关企业达成共建基地(中心)的共识后,必须拟定建设方案并提交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可认定为“湖南工学院工程实践教育基地(中心)”,相关校企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由学校与企业签订,并在合作企业进行挂牌,基地(中心)应根据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行。基地(中心)建设方案应根据各专业的企业培养方案和工程认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应包括工作现状、建设思路、组织管理体系、培养方案制定、实践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2.基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教评中心、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定期对基地(中心)进行检查评估,对管理规范、建设成效显著、对学校人才培养贡献大的基地(中心)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中心将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取消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基地(中心)认定条件:
1.企业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在本行业中规模领先、技术水平先进,有较高的影响力。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先进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2.学院与企业签订合作建设协议并有效执行。学院和企业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基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3.企业和学院能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体验企业真实的生产生活状况,感受企业的先进文化,安排好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的生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
4.企业和学院能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企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落实企业学产阶段的课程,实习、实训环节,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企业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良好。
5.合作企业每年能够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学生毕业设计题目,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具体指导。
6.学院与企业有支持和保障高校教师、学生到基地(中心)学习、培训,有支持和保障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学习、进修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