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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指导意见(湖工政发[2022]31号)

2022-11-18  点击:[]

湖南工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指导意见

湖工政发[202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工作规范》(工程教育认证通告〔2022〕第5号)(简称《认证工作规范》)、《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解读及使用指南》(简称《认证标准》)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坚持“应用为本,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和“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湖南工学院的各工科本科专业,其他非工科专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学校统筹、学院负责、教研室落实”的工作模式。

第六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定期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条 学院是所办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各学院应参考《认证工作规范》《认证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制定评价方案与实施细则,并及时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 专业在所属学院的指导下开展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并负责持续改进。

第九条  学校将各专业人才培养达成情况作为形成人才培养质量分析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条  评价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主要依据是被评专业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即该专业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等为根本指南以湖南工学院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总目标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基本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所服务行业的现实需求为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评价责任主体。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所办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教务处报备;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教务处结合各学院评价情况与第三方评价数据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评价参与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参与方包括:本专业学生、教师、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中长期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办法,结合人才培养目标科学设置评价项目以及调查问卷、工作量表、访谈提纲等,合理运用自查反思、调研咨询、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方式,全面、有效地评价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各专业原则上应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小周期的自我评价、每4年开展一次大周期评价,并将评价情况用于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十六条  工作文档。各学院在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论等。相关记录要完整、可追踪,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七条  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毕业要求及课程体系调整、专业招生规模确定、专业动态调整和二级学院的教学工作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二级学院组织各专业进行专题分析,督促各专业开展持续改进。学校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进行反馈,并对不同年度的评价结果进行对比分析,考察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情况。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重要支撑。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被评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定的毕业要求为依据。

第十九条  评价责任主体。学院指导专业负责人组织开展对本专业完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并指导各专业开展持续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评价参与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参与方包括: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企业教师、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代表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代表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对本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分解,形成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的、较具体的,可教、可学、可评价的指标点,并明确支撑指标点的相关课程及权重。同时,根据指标点内涵使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价周期。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前完成,确保对每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工作文档。各专业在开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文档,交学院存档,要求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四条 结果运用。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教学环节、课程教学内容等的不合理与不科学之处,进行必要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各二级学院组织专业进行专题分析,督促专业落实工作改进要求。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结论存档。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主要评价课程大纲所规定的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价责任主体。课程任课教师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由专业(教研室)负责指导;其中,跨学院开设的课程,由课程开出学院(教研室)进行指导。课程所属专业(教研室)应汇总评价情况向所在学院报备,课程所属学院应根据各专业提供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  评价参与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参与方包括学生、任课教师、教学督导、教学管理者、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

第二十九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在课程结课的学期末进行。

第三十条  工作文档。各专业应指导任课教师在执行课程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文档,要求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部)存档。

第三十一条  结果运用。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课程教学改进、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等级评定、课程体系优化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教师应根据评价结果反馈情况,及时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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