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体育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与制度 > 校级文件 > 正文

湖南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湖工教评〔2018〕8号)

2018-10-09  点击:[]


湖南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教学督导工作,强化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高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应紧紧围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求真务实、创新性地开展“督教”和“督学”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学院及教学职能部门提供教学咨询和决策参考。教学督导的评价结果是教师聘任、教师考核、绩效评定、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  学院建立两级教学督导体系。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团(以下简称督导团),二级教学单位设立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督导团的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以及督导组的业务指导。各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组的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由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总结和评价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和布置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督导团成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热心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有实践经验的企业、行业专家担任。正高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7周岁,副高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2名。督导团成员一般由15-20人组成,由学院聘任。督导组设组长1名,一般为5-8人。原则上,督导团与督导组成员不能重复。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两年一聘,可以连聘连任。教学督导在受聘期内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  督导团的主要职责:对全院的教学活动、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一)学期初,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重心和任务要求,制定教学督导团工作计划;

(二)以督导课堂教学为切入点,深入课堂听课,开展评课活动,监督和指导教学规范;

(三)开展常规教学检查,参与学院教学管理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和试卷检查、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检查、课程评估等)及学院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

(四)协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开展教师教学评价工作;

(五)及时反馈督导信息,与相关教师、被检查单位及时进行交流反馈,并提出指导或改进意见;

(六)完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对本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一)听课评课。对本单位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与指导;

(二)教学秩序督查。对所在教学单位日常教学秩序进行督查;

(三)开展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师教案、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践教学等情况;

(四)参与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的教师教学评价工作;

(五)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反馈本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完成本教学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待遇

(一)督导团成员履行相应职责、完成规定任务后,学院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教学督导工作酬金的范围包括听评课课时酬金、常规教学检查工作酬金(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和其它工作酬金。听评课课时酬金按实际听评课参照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七级标准计算;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督导工作酬金按实际工作量折算为课时计算;教学督导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酬金按实际工作量折算成课时计算。

(二)二级教学单位督导组成员的工作津贴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工作安排及督导工作实效自行确定,参照督导团工作津贴标准,从本部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及时了解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熟悉学院各类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改革前沿动态,积极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研究,认真总结督导工作经验,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人员应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教学督导人员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确保评价全面客观;工作完成后,相关记录及时上交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督导团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教学督导信息,汇总督导情况。每学期末督导团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进行工作汇报,提交学期工作总结,汇总听评课、教学检查资料,并交教学督导办公室审核存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关闭

---校内链接--- 湖南工学院教学质量保障系统       ---友情链接--- 教育部 教育部评估中心 湖南省教育厅 高等理工教育网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湖南工学院智慧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