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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模范辅导员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2日 编辑: 浏览次数:[]

湖南工学院模范辅导员评选办法

湖工政发〔2014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湖工政发〔201362号)和《湖南工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规定》(湖工学字〔20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模范辅导员评选对象为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两年及以上的专职辅导员;脱产进修学习超过6个月(含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评选。

第三条 模范辅导员评选比例不高于当年在岗在职专职辅导员总数的6%

第四条 模范辅导员除认真履行《湖南工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外,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师德高尚,业绩突出,学生综合评价为优秀。

(二)参加学校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总成绩位于前30%名次、或被抽选代表学校参加教育部、湖南省等举办的高校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

(三)所负责的班级学风班风良好,班级平均成绩和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参与率位于所在学院前列。

(四)所负责的班级无政治及群体事件,无较大违纪及学生意外事件。

(五)有一定的工作研究成果。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沙巴体育:(含研究会、协会等)公开发表或交流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论文;或发表的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微信微博能很好地引领学生思想和风尚,跟帖达500条以上的;或主持校级课题和省级课题主要参与者(位列前3名);或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课外文体及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

第五条 模范辅导员评选以自然年度为准,每年第二季度进行。

第六条 学校成立模范辅导员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公开公平公正组织评选;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模范辅导员候选人,报校务会议审批。

第七条 学校对模范辅导员按照《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施行。20101228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模范辅导员评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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