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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印发《湖南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3日 编辑:袁野 浏览次数:[]

 

湖工学〔2020〕4号

沙巴体育印发《湖南工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0年7月10日

 

 

湖南工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有我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六条  我每年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额和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励(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的情形。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属于学校本年度认定并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属于学校本年度认定并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生活俭朴。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原则上应是校特等奖学金或者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原则上应是校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沙巴体育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按照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将根据问题性质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取消其荣誉称号,停发奖学金、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上交,并予以相应处分。

(二)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首先缴纳在校期间应缴的学费。

第十七条  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一年后要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学习、生活、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交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二级学院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学可对其停发奖学金、终止资助,取消其荣誉称号;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上交。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9月5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湖工学字〔2011〕29号)即行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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