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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印发《湖南工学院辅导员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工党发〔2018〕35号(校内)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10日 编辑:袁野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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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辅导员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沙巴体育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教育部思政〔201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四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校把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辅导员工作要求和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制度

(一)辅导员例会制度。二级学院应定期召开全体辅导员参加的工作例会,会议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工作、分析问题、布置工作。

(二)辅导员值班制度。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工作实际,制定辅导员学年值班表,深入学生寝室、教室,检查学生学习、生活秩序方面情况,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

(三)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制度。辅导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班主任召开主题班会(事务性班会除外),每学年不少于四次。要不定期列席所带班级主题班会,了解活动情况,做好活动记录。

(四)辅导员与任课教师联系制度。辅导员每学期期初应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手机、QQ等)告知所带班级任课教师,并及时保持联系,了解学生学习情况。

(五)辅导员深入学生宿舍制度。辅导员要定期走访学生宿舍,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并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宿舍文化活动。

(六)辅导员深入课堂制度。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做好查课记录,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及课堂文明情况。

(七)辅导员与学生谈心谈话制度。辅导员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每学年与学生谈心谈话覆盖率应达100%。要重点关注特殊群体学生,适时进行谈话和针对性指导。要定期与优秀学生谈话,鼓励大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八)辅导员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制度。辅导员要建立并动态更新所带学生的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籍变动、家庭情况、学习成绩、奖惩情况、住宿情况等;建立与学生交流的信息平台和沟通渠道;完成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九)辅导员工作日志制度。辅导员日常工作要做好日志记录;每学期期初应制定工作计划,每学期期末要进行工作总结,并报二级学院学工办存档。

第三章 辅导员配备与选任

第八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兼)职辅导员岗位,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根据工作实际,可从专任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参照专职辅导员管理与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辅导员岗位特殊津贴。

第九条  初任专职辅导员的选拔任用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局,服从安排,公道正派。

3、掌握从事学生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担任班级和学校主要学生干部的经历,具有较强的的协调沟通、组织管理能力及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字处理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初任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学校年度公开招聘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辅导员的考核与待遇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由学生工作处(部)、人事处、组织部等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岗位特殊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实行辅导员素质能力考核、个人书面述职、学生测评、二级学院考核、学校考核小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照辅导员岗位职责,进行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实行辅导员岗位特殊津贴制。根据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对履行职责且考核结果优秀者,按400元/人/月标准发放;对履行职责且考核结果合格者,按360元/人/月标准发放;对履行职责且考核结果基本合格者,按260元/人/月标准发放;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全年按12个月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辅导员除享受岗位特殊津贴外,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履行职责且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者,按100元/人/月标准,全年按12个月发放通讯费。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与其他教师一样可参加学校及上级机关组织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专职辅导员还可参与各级思政系列的评先评优;并将其先进事迹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模范辅导员评选表彰制度,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及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学生管理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辅导员培训制度。辅导员应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省内外考察交流活动等;工作业绩突出者优先推荐参加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高校辅导员专题培训。

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满四年后,结合工作岗位分流情况,可安排一定时间的脱产、半脱产学习或业务进修。

第六章 辅导员的借调、转岗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的借调、转岗或退出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部)同意,报院务会议批准后,方可按学校人事处相关制度办理。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不得随意批准调离专职辅导员岗位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转岗的其它事宜:

(一)专职辅导员在未办妥转岗手续之前,须在原岗位正常工作,接到转岗报到通知后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二)专职辅导员转岗后,按新岗位同类人员享受相应待遇,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且调离辅导员队伍: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二)年度考核学生测评平均值连续两次低于60分者;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四)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专、兼职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8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规定》(湖工党字〔2011〕5号)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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