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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疫情防控期间《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适用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0日 编辑: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决定将违反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视同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理。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7〕14号)(以下简称《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的适用作如下解释:

一、本解释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三、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适用《处分办法》第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因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衡阳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四、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适用《处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不按规定申报,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

(二)经学校同意返校学生,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

(三)不按规定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

(四)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五)不按规定完成日常考勤,有无故缺勤的;

(六)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七)强行翻越围墙、故意损坏围墙以及其它方式私自离开校园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五、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适用《处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三)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六、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适用《处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违反本解释的处分程序与权限、处分的解除等按照《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工学〔2017〕14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程序提出复核和申诉。

十、本解释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十一、本解释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湖南工学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工作处(部)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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