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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9-05-15 打印本页

根据《湖南工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湖工教〔201541号)》、《湖南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湖工教〔201332号)》、《教育部办公厅沙巴体育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技司函〔201937 号)等相关条例和通知的要求,制定及签署本责任书。

一、二级学院、研究院应安排专人负责科研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科研实验室的实际使用人(教职员工)需对科研实验室的安全负责,需对进入科研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实验人员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高等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9)》进行自查,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二级学院、研究院各科研实验室不得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其领取、使用、保管都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各科研实验室责任人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二级学院、研究院应组织专人定期对科研实验室进行检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三、科研实验室进行修缮改造时,须按规定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改造方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科研实验室的水、电线路以及墙体等结构。涉及消防安全的,需要向学校保卫处报备。科研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监督实施,并保证修缮过程不影响其他科研实验室的正常使用及公共卫生。装修所产生的垃圾需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过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四、对违反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的人员,科研实验室责任人有权拒绝其进入所属科研实验室工作;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学校有权收回相关科研实验室的使用权。

五、违反上述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事故的,相关二级学院、研究院分管院领导及科研实验室责任人需要主动协助事故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二级学院、研究院分管科研实验室的院领导需要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一份由二级学院、研究院保存,一份学校留存备案。自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分管科研实验室校领导签名:            二级学院、研究院安全

                                       责任人(签名):

 湖南工学院学院(公章):

201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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