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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5-03-01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沙巴体育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湖南省高等院校布局优化实施方案》《湖南省高等院校学科专业优化实施方案》等精神,推动学科专业建设改革和发展,加强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专门机构,是咨询、指导和协调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重要组织。

第四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原则:独立、公正、客观、高效。

第二章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和提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建议,推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改革和发展;

2.制定学科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并指导专业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3.评估学科专业建设和评估学科专业水平,建立和完善学科专业建设的质量保障和监控机制;

4.组织和安排专家进行学科专业建设的咨询和评估工作,提供学科专业发展和教学改革建议;

5.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的国际化和国际交流,提高学科专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6.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学科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对学科专业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7.抓好学科专业基础设施和团队建设,推进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的协调发展;建设学术梯队、教学团队,优化师资结构;按学科专业发展方向要求,引进和培养高学历、高水平人才。

第三章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第六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教务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教学质量建设与评估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院长、校外学科和产业专家等相关人员担任委员。

第七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执行委员,由学校教务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科技与校企合作处、教学质量建设与评估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执行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执行秘书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主任委员是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领导,负责召集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组织、协调和指导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执行秘书负责承担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议事工作,定期组织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开会讨论学科专业建设工作。

第四章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决议应当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应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调研与评估,编写年度学科专业建设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专家库,对学校提出的学科专业建设问题,委派专家进行咨询和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则由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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