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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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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1号)和《湖南工学院十二五学科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和创新的重要平台,是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沙巴体育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校级重点学科二个层次。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按照《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沙巴体育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进一步发展壮大学科队伍,强化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科影响,加强综合实力,加快发展速度,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建设,建成一批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省部级重点学科水平,同时积极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学科,提升沙巴体育高素质人才培养能力,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较大突破,为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并在重点学科的带动和辐射下,全面提升沙巴体育学科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第五条 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设置,不设二级学科的可按一级学科设置。

第六条 重点学科的设置由学校统一规划,由二级学院(部)组织、学科带头人主持申报(鼓励和提倡跨学科整合组建队伍资源),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务会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本已形成2-3个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科研方向,前期研究成果较好,在省内相关领域中有较强的优势和特色,经过建设有望使学科整体水平位居省内同类院校同类学科前列。

(二)学科队伍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开拓进取精神且相对稳定。学术队伍中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数需占总人数的20以上,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必须是教授(45岁以下需具有博士学位)、科研方向学术带头人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近三年内,已承担3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能力申报、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科研经费较充足;或科技成果显著,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

(四)设置有本科专业,并具有完备的本科生人才培养体系。积极开展了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获得了省级以上教研教改课题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五)具有学科发展所需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较强的跨学科合作研究的能力。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部)根据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组织学科带头人填写《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和论证材料,二级学院(部)签署推荐意见,报学科建设中心。

(二)学科建设中心对申报学科基本条件进行形式资格审查。

(三)学科建设中心将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科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学校学科建设中心将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校务会审批。

第三章    

第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学校每三年开展一批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各学科应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包括:设置意义、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每年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支持重点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达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与重点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部)学科建设负责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签订《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学科建设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建设期间,各学科一般不应对建设计划任务做大的调整,如确需调整,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报学科建设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

 (一)凝炼学科方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和首要任务。 各学科要密切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研究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科学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二)汇聚学科队伍是重点学科发展上水平的关键。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建立灵活、高效、规范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培养一批学术领军人才,培育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创新团队。

 (三)构筑学科基地是重点学科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学科基地主要指实验室、科研所和研究基地,是学科发展的重要平台和保障,是学校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更是学校凝聚、吸引优秀人才最重要的根据地。各重点学科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科学制定创新平台建设规划,积极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大力争取上级部门对基地建设的资助,将学科基地建设成为专门的学术中心、专门人才汇集与培养中心、专门科研成果产出中心、专门资料信息中心。

(四)培养创新人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学科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依托重点学科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材,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

(五)产学研结合是重点学科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各学科应坚持需求导向,增强服务意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四化两型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学科与产业、学科群与产业集群的密切对接,增强重点学科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同性。

(六)重点学科要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以促进重点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

(七)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要与硕士点筹备工作同步进行。积极联系协商参与兄弟院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围绕重点学科梯队建设,推荐学科带头人和梯队成员,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内容和目标,各级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必须达到《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建设目标。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和学科点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学校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学术委员会全面领导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的职责:

1.研究制订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办法,审议学科建设经费投入使用办法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及方案;

2.审查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核重点学科经费的执行情况,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

3.督促、检查、协调重点学科的建设;

4.制订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方案,组织重点学科的验收工作。

 (二)学科建设中心有关学科建设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2.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3.科研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的日常审批;

4.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5.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6.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部)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名重点学科负责人;

 (二)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三)抓好学科基础设施和团队建设,推进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的协调发展;

 (四)督促、检查落实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五)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按学科发展方向要求,培养高学历、高水平人才。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由学科带头人具体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各级重点学科要明确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履行岗位职责。

 (一)学科带头人职责

1.根据学科建设的总目标,全面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2.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整个学科学术梯队的建设与管理;

4.组织科研与教学活动,完成科研和教学任务,组织申报各类科研与教研项目和创新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5.具体负责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争取各种项目经费,以补充本学科建设经费;

6.负责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与任务,检查本学科承担的各类科研、教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学科建设进展情况;

7.及时合理添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学科建设条件,完善学科建设的档案,提供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

8.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

9.负责培养、推荐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10.配合学校做好校级重点学科的检查、考核和验收工作;

   11.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学术带头人职责

   1.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和具体实施本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2.掌握本研究方向发展动态和趋势,提出所在研究方向的研究内容、成果和发展目标,负责组织所在研究方向项目申报和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3.负责本学科方向学术团队的组建,拟定本学术团队人才培养规划。

   4.完成本学科方向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积极组织本团队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5.协助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重点学科的基地建设,科研设备、图书资料的采购计划落实,专业实验室建设。

   6.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学科建设考核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对本学科方向建设情况进行自评,撰写学科方向建设自评报告,撰写学科方向建设工作总结。

      (三)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发生异动需经系(部)同意并报学科建设中心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调出人员在调出以后的科研工作不再作为原学科的成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专项建设经费和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经费;

 (二)学校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的配套建设经费;

 (三)学校投入的校级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

 (四)学科自筹经费。

学校积极鼓励各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每学科每年资助10万元。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获得各级政府和社会资助,学校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实行经费配套制度,按实际到账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并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一)校级重点学科如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学校按下拨经费13的比例配套;

(二)校级重点学科如被评为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按下拨经费12的比例配套;

(三)校级重点学科如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则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从当年开始停止下拨。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学科发展条件,构建平台,增强科研实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等各项开支。重点学科必须科学控制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一)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比例为: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其经费使用比例为:不得少于总经费的3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梯队建设:主要用于本学科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教师、学术骨干的进修、培训等所需经费。其经费使用比例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20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其经费使用比例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本学科人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包括差旅、会务、资料费等。其经费使用比例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5.公务经费:主要指学科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开展产学研合作调研洽谈等相关费用,学科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等打印复印,办公用品,业务接待费,劳务费等。其经费使用比例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二)重点学科如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比例和管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加强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的管理,学校可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按5%的比例提取用于管理费用,由学科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与学科建设相关的申报、论证、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等管理环节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公务经费除外)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旅游;不得用于讲课酬金、稿酬、加班费和劳务费等个人酬金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其它与学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学科建设中心,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卡由学科建设中心发放。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科带头人对经费的规划、筹措、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制度。各级重点学科应根据年度经费投入计划和本学科建设的需要,向学校提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使用预算计划,经学科建设中心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重点学科购置仪器设备须经学科建设中心审查批准,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购买;批量购置图书资料,事前须将购置计划报图书馆审定,避免重复购置,然后按规定程序(验收、登记、编号、注册),加盖公章,填写图书资料验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报销时,由经手人签字说明用途、学科带头人审查签字后,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报销。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于每年12月向学科建设中心和学科组成员进行经费使用年度汇报。学科组成员有权查阅经费使用情况,对不合理开支,可向学校投诉。学科建设中心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约束机制,促进建设经费支出进度管理的规范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在建设期内使用完毕,无正当理由,建设经费不得长期闲置不用。建设期内年度结余经费经学科建设中心批准,可转入下年度建设经费;未经学科建设中心同意,延迟使用建设经费,学校将限期整改,直至收回经费重新分配。

第三十条 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学科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重点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使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 “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和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使用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标注内容按主管部门颁布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统一组织领导重点学科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满验收评估。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进行各个时期的考核评估与验收,校级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检查、建设期满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每年12月,各二级学院(部)必须对本院重点学科进行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并于次年1月将年度总结和自查报告报送学科建设中心。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以及下年度学科建设计划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将对校级重点学科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完成年度计划的学科,维持建设经费投入,否则缓拨建设经费,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拨下年度建设经费。

第三十四条 三年建设期满后,学校根据《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管理办法》和《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组织校级重点学科验收,主要内容是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各校级重点学科须填报《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验收表》、《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对建设成效显著、贡献突出,验收为优秀的学科,确定为下一轮校级重点学科,上浮学科建设经费5;验收为良好的学科可优先确定为下一轮校级重点学科;验收合格的学科可继续申报下一轮校级重点学科;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将取消重点学科资格,该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部)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校级重点学科,该学科带头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省级、校级学科带头人。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相符的,以上级管理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015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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