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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巴体育印发《湖南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工党发〔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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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18年9月30日

 

湖南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沙巴体育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沙巴体育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沙巴体育,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第六条 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会要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校学生会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由校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 沙巴体育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七个类别。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其全称应冠以“湖南工学院”字样,学生社团在开展对外活动或宣传时,应使用全称。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沙巴体育“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高校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的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沙巴体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三)有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部)作为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经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四)指导老师基本情况及其意见;

(五)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

第十三条 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成立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七)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沙巴体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社团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原则上应具备一定的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情况要统一备案、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二十六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校党委同意,并报团省委或省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要在指导单位团组织(或校团委)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思想政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化体育、志愿公益、自律互助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同学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团结同学、教育同学、服务同学。

第三十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应与本社团的性质和特色相一致,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实行项目申报制,须相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提前制定活动计划,撰写活动策划书,活动开展前一周填写好《湖南工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活动名称、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参与人数及范围;活动负责人及其基本情况;拟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费预算及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提供所邀组织、人员的详细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面向校内的网站、新媒体平台、刊物等宣传平台,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宣传平台的创办要经过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接受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的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后报校团委审核,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及时向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社团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校团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估。考核内容包括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师生反映情况以及指导单位、指导老师的关心指导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根据考核情况,每年评选和表彰一批“优秀学生社团”“星级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和“优秀学生社团指导老师”。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应当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不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监督;

(三)财务管理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七)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及其他费用;

(八)连续两个月未开展活动;

(九)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应当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

(六)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

(七)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团委为社团活动划拨专项经费,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物质保障,支持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学校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视情况适当计算教学工作量,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社团负责人纳入学生干部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学生社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和备案手续。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