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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印发《湖南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工科〔2018〕2号(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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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科〔20182

沙巴体育印发《湖南工学院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181225



湖南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保护学院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师开展原始创新,积极申报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沙巴体育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沙巴体育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促进高等院院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全院师生员工执行我院任务,或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我院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均归学院。

形成职务智力成果的主要情形如下:

1.在完成学院承担的政府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在完成学院资助的项目或学院委派的工作(本职工作及非本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2.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学院承担的项目或学院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3.在籍学生、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我院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水电气或网络资源、办公与试验场地及人员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4.其它应属于学院的智力成果。

在上述第34项情形中,委托单位或个人和学院之间的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权益)从其约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转化是指将技术秘密、专利或著作等成果转让或许可到受让方,包括:成果拥有者将成果转让或许可至院外单位,院内职工使用学院科技成果或利用其对外服务获取利益。

第四条 发明创造按所属关系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行之一,均视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学院在校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用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

1.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2.就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凡不属职务发明范围的,均可认定为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发明人,获得的专利权归个人所有;其申请专利须填写《湖南工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应在申请表上另用附页写明发明创造的主题、产生的背景和过程,陈述认定非职务发明理由,经所在部门审查确认其知识产权归属,由科技产业处审查备案,由科技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的申请手续;学院对非职务发明创造,不予资助。

第七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院,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八条 学院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均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管理

第九条 学院鼓励教职员工原创发明,不认可私自受让他人或外单位专利而获得专利权的行为。私自受让他人或外单位专利而获得的专利权,在学院奖励和职称评审等业绩考核中不予认定为个人业绩。

第十条 学院鼓励教职员工依法申请专利,并协助专利权人实施专利。凡我院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者有应用前景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可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专利事务所及有关部门产生法律意义的行为,必须以纸质形式进行,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凡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均要符合专利规定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并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申请前对发明内容要保密,发表论文、成果鉴定等工作应在取得专利优先权日之后进行。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发明人完成技术交底书,交由学院指定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必要查新工作;

2.专利代理机构确认专利符合“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则发明人在学院网站下载《湖南工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填写完成并提交科技产业处审批;

3.由学院指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发明人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证书后应及时交由科技产业处保管,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上传专利证书扫描件,其成果方可作为考核、奖励、晋职、晋级等科研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应及时向科技产业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当专利的法律状态发生变化时,发明人、设计人应及时到科技产业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发明人如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原则上须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并经事先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合同)交由科技产业处审查确认,并按协议执行;否则,不予认定科研工作业绩。合同(协议)内容应包括:

1.申请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分别所作的创造性贡献;

2.申请单位各方负责交纳专利费用的比例;

3.专利实施、许可及转让收入的分配比例。

第三章 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管理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及专利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

1. 专利权转让,指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2. 专利申请权转让,指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3. 专利实施许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4. 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主要指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等相关权利的许可使用或转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5. 技术秘密转让,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非专利技术)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第十七条 科技产业处是学院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能机构,是全院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协议)的唯一代理人,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转化属于学院产权的科技成果,也不得无故阻碍学院科技成果的转化。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若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技术实施许可,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科技产业处审查,并报主管科研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前,发明人应向学院科技产业处提出纸质申请,再由学院科技产业处委托官方授权的专利价值评估机构,联合学院相关部门共同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由发明人提出相应的转化方案,包括转化方式、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九条 为响应国家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号召,学院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转让后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是:90%归个人,10%归学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包括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等。转让收益必须进入学院指定的账号,不得自收自支。

第二十条 学院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授权不得私自应用或转让职务发明专利,或将本院的专利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对其职务发明专利权的转让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学院决定转让专利权的,由科技产业处书面告知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由其书面答复受让意愿,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受让,发明人或设计人愿意受让该专利权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专利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保密责任、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必要的公证。签订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由科技产业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专利实施的实践和技术市场情况,科技产业处将作出专利权的续展或放弃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6年内不实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不实施,可由科技产业处作出放弃该项专利权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科技产业处牵头处理,发明人及其所在部门、学院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第四章 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院年度财务经费预算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费”科目,其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开支。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院为独立申请人申请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年费(发明专利资助6年)、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家专利局必收的其他费用,由学院从知识产权管理费中支付;专利代理费由学院从知识产权管理费中承担2/3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权及申请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所签协议报科技产业处审批;未签订协议,学院不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原则上只资助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学院不予资助。专利申报前如未经科技产业处备案、盖章,专利申报的费用由申报人自行负责,学院不予资助。

第三十条 专利授权后,依据《湖南工学院科技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发明人不得擅自委托院外单位办理专利申请,由于擅自委托或手续不全而造成纠纷的,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他人的名义将属于学院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上述行为一经查实除将该技术变更为学院所有外,学院将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学院给予的奖励将予以追回。造成学院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的人员,在专利批准前皆有保密义务,如有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学院将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15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知识产权和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即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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