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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印发《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9年修订)》的通知 湖工政发〔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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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政发〔201920

沙巴体育印发《湖南工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2019年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191217

 

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9年修订)

为完善学院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湖南工学院章程》(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1)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在编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252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教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0%~30%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青年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能力;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1/2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不超过2名的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采取由3名以上委员推荐,全体委员选举方式产生。

第九条 主任和副主任组成院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有关重要事务。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二级学院(教学部)一般应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开展学术调研和学术道德宣传,及时向学院报告院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秘书处设在科技产业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专职工作人员若干。

学院每年为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项运行经费,用于开展咨询、调查工作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产生替补人选,替补委员在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补充,经院学术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产生。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身体健康能够任满一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院务会批准,可继续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直至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针对专门学术事项,享有以上权利。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学科建设、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的设置;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第十七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一)院内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第十八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

第十九条 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学院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

(三)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

第二十条 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学术不端行为;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若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院务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本章程修改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122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湖工政发〔20147号)同时废止。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1217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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