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5-03-07 打印本页
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双方共同研究决定。必要时联合资助双方可以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联委会由双方共同组建,由省基金委部分委员、联合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
联委会下设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基金办公室”),由双方共同组建,成员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联合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联合基金办公室设在省基金办。联委会和联合基金办公室人员可根据联合基金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省基金委与联合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后相应设立各类联合基金(区域联合基金、部门联合基金和企业联合基金等)。联合基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省基金委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会同联合资助方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贯彻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战略、规划和政策等重要工作;
(二)审议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协议;
(三)审议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资助计划;
(四)审议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五)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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