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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4日 点击:次

湖工政发〔202026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南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含专升本、第二学位、辅修二学位等在校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湖南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由本人或监护人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造成不能正常入学者,在不可抗力消除后一个星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并在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就读。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院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入伍新生学籍管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重点比对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学生高考图像信息、入学照和学生本人;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组织新生在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报学院按规定予以处理。新生取得学籍后,应按要求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看和核对个人的电子学籍信息;复查有疑问者,报招生部门查实。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必须在教务系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交费情况对在校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标注“报到注册”,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学生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直至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为止。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学校任何相关教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应按其专业年级的年度缴费标准交清当年学费及相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标准学制为教育部专业设置的基本修读年限。我院全日制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能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2年。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创业、入伍等特殊情况,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留级、休学、延长学业等均计入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习年限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仍在校学习者,应按规定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并办理注册。因私出国留学学生,出国前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年限,保留学籍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2年。境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 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毕业时应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其最低学分数均以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办法依据《湖南工学院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湖南工学院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习和考核,除有特殊规定外,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对大型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阶段测验、论文等方面的考核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课程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技能考核等形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获及格及以上等级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外,应参加重修,具体参照《湖南工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应广泛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学生应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体育课成绩采用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考核。劳动课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根据劳动表现和劳动效果予以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按《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经批准同意,其课程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依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未办理免修手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课程成绩记零分。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在该课程考核两个星期以前申请缓考(急病等紧急情况除外)。申请缓考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论。

第四章 选修、重修与补修

第十九条 因转学、转专业、留级、境内外学习交流或其他原因,先前已取得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学分,而课程教学学时和教学要求大体相同的,可以给予学分认定,并免修免考,通过申请认定流程取得该课程成绩和学分。

对于休复学、留降级、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已修并合格的课程,因疾病、退役复学、创新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等情况免修免考的课程,小语种学习者本校不具备该语种开课条件的,可以填写《湖南工学院免修免考申请表》。申请免修免考课程,学分应由其他相应学分予以填充。

第二十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修一定的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在校期间公共选修课程所得的总学分需满足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其中专升本学生本科期间公共选修课学分按照普通本科学生要求的50%确定。公共选修课一经确定,应参加修读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者,不计成绩,不补考,公共任选课既可重修该课程,也可另选其它公共选修课学习。网络公共选修课按照《湖南工学院网络选修课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选修的学分数量不能超过应修学分的150%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的必修课程,一般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对于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提前选修或推迟选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也可多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学生提前选修、推迟选修、多选修课程应在上一个学期末前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教研室审核,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内容有严格承接关系的课程,不能提前或推迟选修;在课程安排上有冲突的课程,不能同时选修;同一课程含理论和实验部分的,应同时选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等学籍异动后,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须对部分课程进行补修。国际交换生按有关规定和有关协议执行。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末申请补修。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经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者。

(三)取消考试资格者。

(四)考试违纪、作弊、无故不参加者。

(五)各类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每学期期初学生在教务系统中申请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湖南工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辅修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学生);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应予以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向学籍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一)转出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转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备案表》。

2、学生提交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和新生录取表复印件的证明(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因病转学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所在二级学院提供转学学生在校日常管理情况等材料。

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转学学生父母单位证明材料或所在社区(村委会)证明材料和相关支撑材料 。

3、各二级学院初审、职能部门复审通过后,提交学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学生联系的接收学校。

转出学校的逐级审核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

(二)转入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转入申请,填写《转学申请备案表》。

2、学院招生部门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和新生录取表复印件的证明(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3、学生将拟转出学校同意的相关材料提交给转入学校教务处。

4、转入学校教务处审核拟转入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对符合学生转学规定、达到本校培养要求的,经相关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再统一提交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审议同意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办理接收手续。

拟转入学校的审核于每年的220日和820日前完成,并按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要求办理转学和注册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学生学期中途休学的,复学日期安排在次学年对应学期开学初。

经学院批准可以续休,学生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国家和湖南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需要停课连续治疗休养6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个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以上的;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二级教学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并在手续办理后1周内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院保留其学籍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评定奖学金,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院对学生的个人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学籍资格保留手续,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因创业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休学,但最长休学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未办妥复学手续,不得先行上课。超过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休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凭休学通知单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因创新、创业休学的,按本条(一)款执行。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2年内,凭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若低年级无此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其原专业所修课程按第四章规定办理。

第七章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 每学期正考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当前所在学期达到培养方案应修学分大于1/3、小于1/2者(含下限,下同),在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内,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联合以书面通告形式给予一次学业预警,并由学生辅导员告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培养方案应修学分的1/2而少于2/3者,给予留级处理。

学生达到两次学业预警者,给予留级处理。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以主动申请在学院规定的弹性学制期限内学习,经学院审批同意后,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学生入校不足一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满足留级条件者,不作留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退学分退学处理和自动退学两种。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正考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培养方案应修学分2/3(不含下限);

(二)累计留级2次以上(不含2)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留级学生连续超过两周未到应留级班级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同此类;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建议休学而未休学,又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

(八)在学院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而未申请延长学制的;或申请延长学制,但未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制内修满规定学分的;

(九)学生违纪违法作退学处理的;

(十)其他应当退学的。

二、自动退学。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七条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院校长办公研究决定,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自动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名同意,

提交自动退学申请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应出具退学文件。退学文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退学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过电话等方式第一时间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文件的,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2名以上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文件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已经离校的学生,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官网或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将学生带离学校,接到通知后家长或监护人不予执行者后果自负。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在退学通知送达后一个星期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院终止其在校学籍关系,对其退学后发生的所有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四)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放毕业证书。

对上半年入伍的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成绩合格、在服役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院采用毕业资格预审制。卓越计划专业于第六学期期初预审,其他专业于第七学期期初预审。

第四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内,有如下情况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放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其他情况者。

学生结业后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按学院规定可以继续修读学分,修满学分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其他情况解除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每位毕()业的学生,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628日完成毕业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 位

第四十九条 我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院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较好掌握所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对上半年入伍的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按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满足《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中的其他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十一条 为培养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依据《湖南工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学院在符合条件的部分专业举办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符合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由学院统一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每一届应届毕业生只进行一次学位授予,延迟授予学位的可在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后的当年12月份或次年6月份申请补授学位。学生在规定时间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不授予学位。

第五十三条 对于已获得学位的,如出现如下情况,学院依法可以撤销学位证书:

(一)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二)违法违纪获得学位的;

(三)冒名顶替、伪造证件等行为的;

(四)已获得毕业资格后又被取消的;

(五)其他不正当行为。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11日起执行。 原《湖南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工政发〔20173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