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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8日 点击:次

湖南工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

(湖工教字〔200918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教学研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基层组织,在系部负责人领导下,具体承担组织教师开展教学与研究、进行教学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等任务。

第三条 教研室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教学研究与改革、实习安排和指导、课程与教材建设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基础工作;

教研室是联系教学双方的纽带,在教学质量管理中有其独特的作用,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层教学组织;

教研室的教学管理活动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立

 

第四条 教研室按同一学科(专业)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组群设立。

第五条 教研室组成人数:每个教研室原则上由5个以上的专任教师组成,15人以下(含15人)的教研室设主任一名,15人以上的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 设置、调整或撤销教研室,由系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并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和人事处讨论后提交院务会议研究批复。

 

第三章 教研室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落实教学任务。

教研室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主要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环节;组织完成命题、阅卷任务;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任务,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八条 组织并实施课程建设工作。

教研室是学院课程建设的主体,其主要的职责有: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组织观摩教学。同时,应经常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教学任务下达后,督促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备课,钻研教材,写出教案、讲稿,并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精心组织教学,对青年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师要明确指导教师帮助指导。

第十条 组织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建立教研室例会制度,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做到有主题、有计划(方案)、有记录,必须有2/3以上的教研室成员参加。

第十一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各种学术性活动。

结合课程组群的特点,制定教学研究的规划,组织教师确定和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加强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的研究,定期检查规划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在学院、系部统筹安排下,制定本教研室教师的进修、培训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补充、调整教师的建议;关心中、青年教师的成长,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做好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配合学院、系部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组织者。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系(部、处)提名,民主推荐考核,学院任命(聘任)。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能全面掌握本教研室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并在本学科领域中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四)担任教研室主任的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讲师职称;担任教研室副主任的必须同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和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五)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

(六)了解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宣传、贯彻。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

(一)在系部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工作。

(二)根据学院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搞好学期、学年工作总结。

(三)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包括:审核开课教师名单,组织好新开课程及开新课程教师的试讲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批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掌握评分情况;根据教学需要及学院下达的任务,组织有关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参考资料等编写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观摩教学、教学经验交流等教学研究活动;负责组织和指导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本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本教研室师资培训、进修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协助系部和学院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对本教研室教师职务的聘任提出推荐意见。

(七)教研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以上工作。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待遇:教研室主任每学年发放1000元岗位津贴,政治上享受正科级待遇;教研室副主任每学年发放600元岗位津贴,政治上享受副科级待遇。主持工作的教研室副主任享受教研室主任同等的经济待遇。

 

第五章 教研室成员职责

 

第十七条 认真遵守和贯彻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不断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主动关心教研室建设。

第十九条 对教研室的建设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服从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六章 教研室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设于系部内,接受所在系部领导的同时接受教务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系部建立教研室主任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教研室主任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研室工作的考核由系部与教务处共同实施,以教研室活动记录和活动成效为考核依据,对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落实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教研室、优秀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下学期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