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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8日 点击:次

湖南工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湖工教〔2015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学生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提高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了保证实习教学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各专业下一年度的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各学院在报送实习计划时应将实习的形式及实习地点一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原则上应遵照培养方案制订和实施,如需调整,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的原则,实习单位应尽可能选择行业技术领先、管理先进、经营效益较好,且能提供食宿条件的企业;二级学院(教学部)应与实习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建立校企人才培养战略合作关系。学院鼓励二级学院对实习方法、实习内容进行改革,使实习工作适应当前形势,确保实习质量。

 

第三章 实习的类型和要求

 

第四条 实习主要分为: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或调研),其中认识实习与专业实习为统一组织实习,毕业实习为统一组织与学生自主相结合的实习。

(一)认识实习:在学生学完基础课程之后,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实习。通过实习,使学生对本专业的生产过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建立必要的感性认识。

(二)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在学生学过主要专业课程之后,组织学生到与他们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工厂或科研院(所)等单位,直接参加实际工作或操作,培养他们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获得生产操作或实际工作的初步技能。

(三)毕业实习(或调研):在学生学完全部专业课程之后进行毕业实习(或调研),使他们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进一步锻炼,为他们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搜集资料。

第五条 基于学生就业的考虑与学生个体的差异,对有能力联系毕业实习单位的学生,学院允许学生在未来就业单位完成毕业实习,二级学院要对这部分学生的实习内容、安排、实习单位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安排指导教师与学生保持经常联系和指导,以确保自主实习的学生能按要求顺利地完成毕业实习。对没有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或不宜进行自主实习的学生,二级学院要统一组织实习。

第六条 自主毕业实习的学生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学生根据毕业实习要求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并告知家长;

(二)学生于实习开始前一个月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自主实习(设计)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毕业实习的内容、要求、时间安排,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学生在开始自主实习离开学校之前应与学生所在学院签订《校外实习(设计)安全协议书》,应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并详细了解相关实习要求,在实习过程中,要按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

(四)学生实习期间应认真做好实习记录,写好实习日记;实习完成后,要认真完成实习报告及实习总结。实习完成返校时,应持有实习单位填写的《学生自主实习(设计)鉴定表》。

(五)若毕业实习从新学期的第一周开始,在学生《学生自主实习(设计)申请表》批准后,教务处即认为学生已经注册,学生返校后必须按注册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六)凡没有按上述要求办理自主实习手续而进行自主实习的学生,其成绩记为不及格,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实习的组织和过程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应在教务处指导下切实担负起本单位学生实习工作的主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提供方便,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教务处负责制订实习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专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与总结;协助财务处审核实习借款、报账与冲账。教评中心应将实习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纳入质量保障体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每学年进行一次实习工作管理评估。

第八条 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负责本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组织拟定实习大纲,审核实习计划;批准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团队的组织计划;督促帮助做好实习准备工作;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

各专业教研室负责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编制专业实习大纲和实施计划等教学文件。实习大纲应符合培养计划的要求,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任务与要求、内容与方法、实习期间的教学活动(包括理论教学、技术报告)、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参考书等。

第九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各二级学院要组织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于实习前发给学生,并做好实习动员工作,要向学生讲清实习要求、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对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还要落实联系方式,并确定指导教师。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条 二级学院应选派本专业的专任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并指派其他专任教师顶岗。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两周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落实具体事宜的安排,向实习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要求。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主动争取所在实习单位的支持。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实习纪律时,指导教师有权及时处理直至终止其实习,并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章 实习纪律和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时应严格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工作纪律。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认真完成实习大纲和进度要求的任务,作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按时出勤,有病有事需请假。实习时间内不得串岗,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

(三)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使用防护用品,不擅动设备、电器等。

(四)尊重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听从指导,虚心学习;维护学校集体荣誉;发扬团结、友爱、互助精神;

(五)学生实习期间,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者,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六)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注意卫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第七章 实习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每个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须认真撰写实习日记和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应组织好考核工作,可采用审阅学生实习报告、组织学生公开答辩或面试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并按规定计算学分。学生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总时间的1/3,或无故缺勤3天以上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各类实习原则上一律不得免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