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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校内)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7日 点击:次




湖南工学院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湖工教〔201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建设,加强对学院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明确专业设置原则及基本条件,完善审批制度,促进学院本科教育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造及重点建设等。

 

第二章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三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应突出我院工、经、管、文、理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优势,在能凸显我院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设置人才需求量较大的专业和新兴学科、前沿学科、边缘交叉学科的专业,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达到学院专业设置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 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沙巴体育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自身特点,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亦可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原则上学院每年增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二级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对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0人(艺术类、外语类专业除外);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申报论证报告、专业发展规划、师资情况等必要文件;

(三)应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新专业培养方案所需要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和优秀的配套教材以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一)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统一归口至教务处,以二级学院(教学部)为单位统一申报;

(二)教务处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新专业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依据通知要求递交专业申请材料;

(三)教务处依据递交上来的材料组织召开人才需求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形成初审意见供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参考;

(四)学院召开教学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工作,并最终确定当年度可申报的新专业;

(五)各拟申报新专业的二级学院(教学部)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专业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并上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 设置新专业的材料

(一)拟增设专业意向申请报告。简要说明拟增设专业的申请理由、主要专业教师、撰写申请材料成员及参与人等情况;

(二)填写拟增设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和学院统一提供的模板据实填写,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主要带头人情况、教师基本情况表、主要开设情况一览表、办学条件情况表等。

(三)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论证按教育部要求的程序进行。二级学院(教学部)设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国控专业,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并请省内外有关专家鉴定,然后报学院教务处及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需调整专业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如调整为《高等学院本科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高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二)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应按教育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二级学院(教学部)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强市场适应性,增强学院综合性,有利于保持和发挥学院优势和特色,有利于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应符合学院实际,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专业基本建设为基础,以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改革为重点,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重点实施专业结构调整和新专业建设,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带动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新专业和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力度。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签订“项目协议书”,分段检查,按期验收。学院对每个新专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以一定的经费配套共建。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以二级学院(教学部)为基础,建立专业负责人制度。负责制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等。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各专业进行4年一轮的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专业建设资助经费分阶段划拨各专业建设项目组,中期检查前划拨50%,中期检查后再划拨余额的40%,剩余部分作为通过最终检查后的奖励;

(二)专业建设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参照《湖南工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工政发201316号)中特色专业使用范围。

 

第四章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由教评中心牵头,会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新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卓越计划专业和特色专业及其他各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过二级学院(教学部)自查、自评,学院复评验收的方式,对各专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专业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三)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四)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六)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七)经费投入及使用;

(八)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九)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第十九条 在专业检查与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学院在专业软硬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在专业检查与评估中未达标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连续两轮检查和评估不达标者,取消该专业设置。

第二十条 新专业申报成功后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将自动取消。并停止资助经费的使用,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新专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