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DEMIC AFFAIRS OFFICE
湖南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
湖工教〔2015〕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立德树人是育人根本。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实现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我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服务地方(行业)的办学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科学创新精神。
第三条 教学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我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的基础实、技术精、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高级应用型人才,积极探索和实践“学程分段、分类培养、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卓越引领、需求导向、学生主体、能力为本、分段分类、强化实践、协同育人、多元评价”基本思路和要求,不断创新本科教学工作。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四条 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协助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改革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由党委会或院务会讨论决定。学院统一调动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确定学院各级教学工作目标,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教学质量监控及信息反馈,切实加强学院和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行政管理、教研室基层业务管理,充分发挥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能部门和教学督导组织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和稳定有序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机构,由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知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研究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报告,指导全院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学管理实行管评分离的体制。教务处是全院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院长和分管教学的院领导的领导下统管全院的教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据学院建设总体目标,编制全院教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院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教学运行、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研究、有关教学资源和教学经费的调度使用等进行管理,保证全院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承担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职能,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检查、督导、听评课等日常教学质量监控和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工作水平、专业、课程、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质量评估以及质量年报填报等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是学院根据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专业学科为基础而设置的教学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管理,对本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质量、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研究、有关教学资源和教学经费的调度使用等进行管理。二级学院(教学部)成立由二级学院(教学部)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研究决定本部门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二级学院(教学部)可根据工作情况设教学(务)秘书,处理日常教学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组织教师开展教学与研究,做好专业、课程、实践基地、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管理和教学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专业带头人、课程(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和指导本专业课程建设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设置及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等。
第九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为教学工作做好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对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院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确定教学编制、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规格与要求;主干学科;核心知识领域;核心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专业实验;学制、学分与学位要求;课程学时、学分分配表;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教学进程安排表,主要课程简介等。
第十二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首先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努力体现学院和专业的特色。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应用性,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第十三条 教务处提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设计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编制校历,确定各种学制的总学时和学分数,确定公共必(选)修课程的设置、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明确公共课和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大致比例和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在教研室具体组织下,由专业带头人主持制定本二级学院(教学部)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审议,提交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学院批准后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调整和修订时,须由教研室写出书面论证报告经专业带头人和二级学院(教学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同意,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精心安排,通力合作,抓好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工作。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各学期教学任务,二级学院(教学部)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的安排,交教务处审核、汇总。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学场所和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它是确定教学内容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依据,需按不同课程和不同教学对象分别编制,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包含各教学环节)都应有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教学形式、参考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教学大纲要相对稳定,也要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专业建设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具体组织下,由主讲教师和课程负责人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按学院有关制订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编写,经相关教师讨论,二级学院(教学部)大纲审定小组审定,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均需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组织有关教师选择与教学大纲相适应的教材。选用的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由教研室根据主讲教师或课程组的建议提出意见,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审核,并经教务处审定,由教材建设管理科统一采购;自编教材(讲义)须履行学院教材审定、印刷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要在开课前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编写教学进程计划,进行课程教学的总体设计。教学进程应包括课程的教学内容、学时分配和教学进度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审定,报送教务处备案。教学进程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变动的,应由相关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同意后执行,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考核大纲
第二十一条 考核大纲是明确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和规定考试标准的文件,是具体指导学生学习、课程命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必须编制考核大纲。考核大纲的编写,应体现科学性、系统性,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引导学生学习,强调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学习与考核要求,以培养应考者的学习能力,树立良好的学风。
第二十三条 编写考核大纲应按照课程大纲规定及其课程特点,做到注重基础,突出应用,精选内容,观点明确,层次清楚,语言精炼,文字易懂,以及要求应考者必须掌握的程度和熟练度。实践性强的课程,应编写实践环节考核大纲或社会调查提纲。考核大纲的内容包括: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掌握的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考试方式、题型及比例、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指定或推荐教材及参考书等。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大纲应在课程开始授课时向学生公布,一经公布,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第六章 主讲教师
第二十五条 大学教师担负着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重任,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教师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精通业务,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懂得教育教学规律,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实践课教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书育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聘任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时,实行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负责制,坚持择优原则,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二十七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知识和能力要求:
(一)知识结构要求:学完本专业本科的全部课程,专业基础扎实,对本学科的新成就有所了解,并在其中一两个方面有一定造诣;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理论、教育科学理论和教学理论知识,掌握教学规律;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教师工作的相关知识,如美育知识、伦理道德知识、计算机知识等。
(二)能力要求: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如教学设计能力、授课能力、板书能力、运用普通话教学的能力等,能做到条理清楚,概念准确,逻辑严密,板书清晰,语言易懂,快慢适度;有一定的教育及管理能力,如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的能力、做导师工作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根据学科发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有一定的教学实践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十八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在二级学院(教学部)的组织下按指定的内容进行试讲,经集体讨论评议,确认能担任主讲任务后才能上课。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要对本门课程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指导,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教书育人。在课堂上教师负有全面责任,要严格考勤管理,保证良好的课堂纪律。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要组织教师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对开出的课程应定期进行检查性听课,及时掌握教学情况,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三十一条 对教学失职、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经调查核实,由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审核,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请学院批准后,取消其任课资格,并调离教师岗位。
第七章 教材与讲义
第三十二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组织教学传授知识的基本工具,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要积极开展教材研究和编写工作,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丰富教材种类,大力提高教材质量。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了解教材的意义及其选编的方法,做到更好地利用教材,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第三十四条 选用及征订教材的基本原则是:选用优质教材,保证教学质量,适应教学改革,减轻学生负担,防止教材积压与浪费。
第三十五条 讲义是教师为授课而编写的教材。教师编写的讲义要适应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反映科学、文化的新成就,使学生了解该学科领域的新进展。
第三十六条 讲义的编写要力求文字简练、准确和流畅,要层次分明、逻辑严谨,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和时代性;在形式上,要注重美观,符合大学生的审美情趣。
第八章 备 课
第三十七条 备课是讲好课的基础和前提,教师上课前要认真备课,编写教案。教案要求条理清晰,字迹工整,重点、难点突出,教学环节明晰,其内容体现教师对学科知识的理解和授课的基本思路,教案中应指定课程的参考文献,并拟定一定数量的习题或思考题。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教案,在条件成熟时,上网公布,便于学生查阅。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任课教师上岗前,须先了解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本质要求,明确所任课程的性质(专业课或非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选修课),该课程在专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确立备课、授课的水准;
(二)选好适用的教材(原则上采用国家教育部规定的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认真钻研教材,全面系统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结构及该学科发展的新动向,包括该课程的基本知识、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的学习与研究方法,把握主要思路,突出重点、阐释难点。
(三)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需要、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程的衔接以及与后续课程的关系,并结合学生实际,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便于学生接受和掌握。
(四)制定授课计划,准备必要的教具和实验设备;
(五)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写出教案或讲稿。初次上课的教师必须写出讲稿并经教研室主任或指导教师审阅,方可上课。备课必须做到:明确各章节内容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目的和要求;吃透教材内容,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难点,分清主次;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情况,反映最新成果;定出复习题和作业内容并布置必要的学习参考书。
第九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九条 课堂讲授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开发智能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要按规定内容进行讲授,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要坚持正面引导,不讲与课程无关的内容;教学内容要少而精,突出重点和难点,切忌满堂灌,讲究授课艺术。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和思维能力。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要根据课程性质、学生特点,选用恰当形式,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开阔思路;尽量采用现有的电化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讲普通话,写规范字,板书工整,作图标准,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第四十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不私自调课、停课或更换教学地点和内容,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教师应严格课堂纪律,对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经常迟到、无故缺课的学生,要了解其原因,给予批评教育,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抽查情况可与学生成绩挂钩。
第四十一条 要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必须完成教学计划。
第四十二条 授课教师应随时掌握教学进度,坚持与拟订的《教学日历》保持一致,进度的推迟与超前只限于一周内,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课堂讨论是启发式教学的一种主要形式。要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以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肯定学生正确的意见,特别要支持那些有创新的见解,对学生不正确的观点,要明确指出,积极引导。
第四十四条 习题课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必须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制订出习题课的内容,并要求学生练习。
第十章 辅导答疑与作业批改
第四十五条 从事专业课程的主讲与助课的教师,原则上应每周下班辅导一次;从事公共课程的主讲与助课的教师,原则上应隔周下班辅导一次;从事专业课程和公共课程的助课教师,应每周下班辅导二次;辅导课可采取个别答疑和集体辅导两种形式。教师在辅导答疑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优秀学生。助课教师要跟班听课,以了解讲授内容。助课教师要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主讲教师对助课教师要进行业务和教学方法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地进行学习,教师应布置和批改作业,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作为学生的平时成绩。教师布置作业要根据教学内容精心设计,做到要求明确,份量适当。作业可采用练习题、实验、撰写心得体会、小论文、调查报告等多种形式,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训练学生灵活的思维和创新意识。批改作业应及时认真、严格。对作业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教师可采用习题课或课堂讨论、课外辅导等方式及时指导解决。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认真批改,作好记录。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错误之处要检查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合要求者,应返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要进行严厉批评,并令其重做。
第十一章 实践教学
第四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思想、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无论是综合性的实践教学,如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校外实习,还是专题性的实践教学,如实验、上机、技能实训、专业见习以及学科竞赛、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等大学生素质能力拓展活动,都应纳入人材培养方案。应根据专业、招生对象及学制合理确定实践教学在教学总学时中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 在各项实践教学活动开始前,二级学院(教学部)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具体细致的实践教学活动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实施方案包括实践教学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考核方法、经费预算、安全措施等。参加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应全面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教学安排、业务指导、鉴定考核、生活和安全管理。实践教学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充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协调好与教学活动所在单位的关系。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应及时鉴定、评定成绩,认真写出书面总结。
第五十条 实验课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准备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及时指导和解决实验中的问题。学生没有预习不准进行实验。实验结束后,教师要审核有关数据或结果,如不符合要求,应要求学生重做。实验完成后,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
第五十一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中培养职业岗位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除年老或患病者外)都应主动承担指导任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一个聘任期内至少应参加一次指导工作。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根据不同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要提前落实安排好实习单位、实习计划和带队指导教师,在实习前进行实习动员和实习教育,明确实习要求和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公布考核办法。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精心指导,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实施实习计划,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要主动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学生的鉴定、成绩评定和总结工作;要注意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做好实习基地的稳定工作。指导教师应在学生实习返校后做好审阅实习报告、考核评分及小结工作,最后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将学生成绩和实习工作总结上报教务处。
第五十二条 军事训练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组织实施;大学生素质能力拓展活动安排及学分认定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
第五十三条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应用训练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按要求编写好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指导书。课程设计(学年论文)选题深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应使绝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证达到教学要求。
第五十四条 指导教师必须熟悉掌握课程设计内容及方法或学年论文的研究范围,并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五十五条 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受到设计与撰写论文方法初步训练的同时,有所创新。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完成后,教师应仔细审阅,评定成绩。
第十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中最后的综合性教学环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形成科学研究能力。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每个指导老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8人。
第五十八条 经二级教学单位(或教研室)选派担任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的教师要认真帮助学生选题(或指导开题报告),指导学生作文、组织答辩和评定成绩;指导教师要在指导学生选题时,要结合社会生产实践或自己的科研课题的研究领域(或科研成果)进行,要进行开题报告,切实提高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相关二级学院应成立相应的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开展答辩工作。
第十四章 课程考核
第六十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创新能力,评定学习成绩,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检查总结教学情况。所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且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和实践教学)都要按学期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考核。公共外语课和计算机课的考核与国家或省级考试结合进行。
第六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提倡采用综合测试、应用答辩、设计答辩、写论文、调研报告、开卷考试、现场技能操作、上机操作、实验测试、产品设计制作、作品制作、竞赛等形式与日常表现结合起来的考核方式。理论课考试采用百分制,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记载。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依据不同专业和课程的特点分别制定对学生平时作业的要求和课程平时成绩评定办法,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20%--50%,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规定做好详细记录,计入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为零分者,不得参加课程成绩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六十二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考核大纲规定对所授课程进行考核。考试要注重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突出应用,考试课程原则上统一命题,集中阅卷。
第六十三条 考场实行监考和巡考制,监考教师由教务处或课程管理的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安排,巡考人员由教务处安排。监考教师必须按考场规则和考场要求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排定考生座次,清理考场,查验考生身份,维护考场秩序,严禁舞弊和各种违纪行为。巡考人员按考试要求检查考场情况,处理考场舞弊和各种违纪行为。
第六十四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承担该门课程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教学部)统一安排阅卷评分工作。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阅卷评分并填写成绩册、试卷分析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或改进教学和课程考核的措施,交二级学院(教学部)汇总存档。
第十五章 教学检查与教学档案
第六十五条 教学过程应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教学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结果与教师职称晋升、年终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工作考核挂钩。
第六十六条 教学随机抽查是院领导、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督导团对二级学院(教学部)工作、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情况的抽查,是二级学院(教学部)、教研室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抽查。
第六十七条 教学定期检查包括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和课程考核、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等专项检查及年终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工作绩效考评。
第六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对部门开出的所有课程都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以便及时掌握教学情况,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六十九条 教学档案包括教学建设与管理综合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其管理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湖南工学院教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听 课
第七十条 听课是进行教学研究的一项常规活动,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教学环节的情况,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安排和组织好本部门每学期的听课活动。不定期地检查和督促各教研室听课活动的开展,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把研究课堂教学的改革作为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手段之一。
第七十一条 各教研室在制订每学期教学活动计划时,必须将听课、评课活动列入计划,特别要组织好同课程的任课教师间和对青年教师的听课活动;每学期要组织1-2次全教研室公开课(教研课)。
第七十二条 听课时主要是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把握、授课的学术性、教学方法的运用和课堂气氛的调节等做出评价和分析;听课后要将评价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七十三条 学院领导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都要参与听课活动,指导教师开展教学,分析教学情况,应着重对教学内容选择和教学大纲的贯彻等作出评价和分析。
第七十四条 听课时数的要求:
1、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院领导不少于4学时;
2、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个学时;
3、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5学时;
4、各教学单位专、兼职教师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学时;
5、学院督导团成员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60学时。
第七十五条 听课教师听课后均要及时、规范地填写听课记录,且字迹要工整;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统一发放与汇总《领导干部听评课记录本》与《教师听评课记录本》;并监督和管理全院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领导、教师、及学院教学督导应于每学期第18周周五前将听评课记录本交至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听评课记录本的汇总与存档,向相关二级学院(教学部)或教师反馈意见,分析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章 教学质量评估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本科教学工作质量监控与评估机制,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学院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估制度体系,在做好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填报分析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觉接受来自政府、专门机构、社会的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国际评估等教学质量评估。
第七十七条 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牵头,对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工作水平、专业建设、课程及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学风建设和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训)教学、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主要教学环节以及教师教学工作质量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成绩显著者,在经费投入、绩效分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向上级部门推荐申请更高荣誉等方面给予倾斜。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按《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奖励和处分按国家、省市及学院的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八章 教学研究活动
第七十八条 教学研究活动是指研究、探讨和交流教学经验、教学思想、教学改革情况、教学难点与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二级学院(教学部)(教研室)管理与建设和教研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行为。二级学院(教学部)(教研室)每两周应组织一次教研活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二级学院(教学部)(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室和二级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如集体备课、教学观摩与教学评估、教学法研究及教学经验交流等,积极申报与承担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项目。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要积极主动向有经验的教师学习、请教,并虚心听取意见,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深入基层,了解社会,与实践结合,与群众结合,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八十条 教师应教学、科研兼顾,结合教学内容进行科研活动,以提高教学质量。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校情和实际,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教学工作,其他方面的教学工作可参照执行。担任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师和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本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与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湖工教字〔2009〕16号)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树立优良的教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拥护宪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品德优良,教风端正,治学严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质量观,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做好教学工作。
第二条 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注意个人思想品格、道德修养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严于律己,既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学生。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三条 每年新增的教师,均须参加学院主办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条 新开课教师在担任授课任务前均应按要求进行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正式授课。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
(2)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
(3)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4)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经帮助指导后仍无改进者;
(5)对新开设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6)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虽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7)根据《湖南工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办法》停止授课资格者。
第三章 教师的教学权利与职责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向教研室择优推荐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订教学进度,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2)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
(3)根据学院的规定,对学生考试、考核命题和进行成绩评定,除接受教务处组织的复查外,有权拒绝其它任何形式的干预。
(4)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系部和学院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5)有权了解学院组织的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中与本人有关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七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1)教书育人,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作风进行言传身教,充分发挥课程教学的育人功能,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要经常与学生及所在系、部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3)推荐或编写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质量高、有特色的教材或其它教学资料。
(4)按学院的教学规范,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
(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6)按学院要求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核,严格考试纪律;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试卷分析和成绩报送工作;做好教学档案的归档工作。
(7)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四章 教师教学纪律和教学行为规范
第八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教学纪律。
(1)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2)教师应服从学院、系部安排的一切教学工作,包括临时安排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如监考、指导学生沙巴体育:等;
(3)不得擅自停课、旷课、调课或代课;
(4)教师应提前到达授课地点,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按时上下课。
第九条 教师的教学行为规范
(1)教师在课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并按规定填写教学进度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系部、教务处。
(2)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饰整洁,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3)任课教师要管理好课堂秩序,每次上课时均应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每学期抽查点名应不少于上课次数的1/3。考勤登记表交系部存档。
(4)教师必须用普通话授课(外语课及双语教学课程除外),板书工整、图示清晰。如无特殊情况,教师应站立授课。
第十条 课堂教学礼仪规范
上课铃响后,教师要宣布上课,在学生起立致意后,教师向学生回礼并正式开始上课。下课铃响后,教师方能宣布下课。
(1)上课:教师发出“上课”口令;班长或其他班干部发出“起立”口令;全班起立并向老师问候致礼;教师回礼后发出“请坐下”口令,上课正式开始。
如果两节或两节以上的课连上,课间休息教师发出“休息”口令,师生休息;下节课上课教师发出“上课”口令,即开始上课。
(2)下课:教师发出“下课”口令;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师生互致“再见”。
第五章 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 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课时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课程教案等。其中课程教案由任课教师保存备查,其它教学文件由系部和教务处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的依据。教务处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制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各系部组织完成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工作。教学计划由学院审核批准。经批准的教学计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各系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要求制定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并对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或教学环节制订相应的教学大纲,报学院批准执行。
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的目的和要求;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与进度计划;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教学环节安排;考核办法;建议使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等。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按照规定填写课时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
第十五条 课程教案是主讲教师实现教学大纲的具体细化的授课框架,是以授课单元为单位编写的教学具体方案。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在深入钻研教材,了解学生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课程的内容和特点,结合本人的教学经验和教学风格,编写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案。
第六章 教学过程
第十六条 教学过程包括备课、授课、课外指导、布置及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生成绩评定等。
第十七条 备课
(1)任课教师课前应了解学生的专业、相关课程等基本情况,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拟定练习题和思考题。
(2)做好教学软件、教学模型、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科学合理地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课前须经培训获设备使用资格,熟练操作多媒体教室设备,并提前安装教学课件及相关软件。
(3)教师应按要求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学研究工作,参与集体备课。
第十八条 授课
(1)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尽量将本学科最新的研究成果引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教学情况调整讲授方式,积极采用研究式、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力求使教学相长、不断提高授课质量。
第十九条 课外指导
(1)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学习习惯,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2)任课教师应定期安排课外辅导、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体现因材施教。
第二十条 布置及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
(1)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2)认真批阅学生的作业。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予以批改。
(3)对无故不交作业的学生,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教师要引导学生独立完成作业,杜绝抄袭现象。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
(1)实践教学环节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其项目及内容。
(2)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在指导学生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实习报告的能力。
(4)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在评定成绩时酌情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5)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湖南工学院实习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按照《湖南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与学生成绩评定
考试与学生成绩评定按照《湖南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评选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按《湖南工学院沙巴体育“示范教师”评选的有关规定》评选“示范教师”,定期组织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并对优胜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外籍教师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除遵守本工作规范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学校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湖工学位〔20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学士学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依据《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查批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本二级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二级学院内公示,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研究本二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完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院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完成我院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实践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且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考核具有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非外语专业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按学院要求通过相应的等级考试或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外语专业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通过相应的专业等级考试或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并按学院要求通过相应的等级考试;
6、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按成人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一者;
2、学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未解除的;
3、凡补考课程(含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累计学分达30及以上者;专升本学生本科期间补考课程(含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累计学分达20及以上者。留级的学生,留级前一学年的补考不记入。
4、按照学院其它有关规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在校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
第九条 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因参加补考课程学分总和大于30学分且少于或等于40学分,在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院学位办审核,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之一者;
2、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3、在国家级专业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或获得专利等相应成果者;
4、已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正式录用为公务员者;
5、获得国家程序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证书之一者;
6、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评定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政治思想及专业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表》,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每年学院规定的日期,根据上述评定条件,对学生历年的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和各种实践环节)和品行鉴定,逐人进行检查登记和统计,全面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学生名单,送院学位办复核。院学位办复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学位评定出现争议时,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三条 院学位办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果,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填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分别上报省政府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院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自2014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湖南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湖工学位〔20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学风建设,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包括本科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相关的教职工。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认定机构
各二级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二级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终审认定和申诉处理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
(一)在论文评阅阶段,评阅教师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二)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各级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涉嫌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和初审认定。各二级学院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调查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本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人员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调查小组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调查核实行为。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初审认定材料,并做终审认定。
(五)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的,经学院学位认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院在校学生的,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院在编教职工的,学院将依据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院将视其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对学位论文审查不严格、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按照《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二级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院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办法
(湖工教〔2014〕37号)
为加强学校教学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更好地为学校的发展服务,并为今后教学考核和教学评估工作提供档案依据,根据《高等学校教学档案工作规范》和《湖南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档案是指在从事教学、教研以及其他各项教学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反映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和教学建设的重要标志性材料。
(二)教学档案应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查阅使用。
(三)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中有相应的体现。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情况、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设计与论文、优秀教学成果等)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应有相应的同步要求。学校定期对教学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教学工作评估与绩效考核范畴。
(四)教务处、教评处、各院(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教学档案工作,确定专(兼)职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教学档案整理保管。按学校要求向有关单位移交相关档案且办理手续。
(五)在加强纸质档案建设的同时加快电子档案的建设,逐步实现教学档案管理现代化。
二、教学档案归档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的原则
1、归档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须对本单位发展有长远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真实、准确、系统,反映本单位常态工作。
3、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须保持文件内部的有机联系,符合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系统性特点。
(二)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综合、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及实习基地建设、教学运行管理、考务管理、学籍学位管理、毕业(课程)设计(论文)、教学评价和质量监控、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招生工作等方面,具体范围见附件。
2、归档的重点是教务处、教评处、二级学院(部)等单位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特别是教学实践各个环节活动中形成的各项专项工作或特色工作总结,各种、各类统计表格、市级以上获奖证书的不同载体文件材料。
三、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流程
(一)形成与积累
1、教务处、教评处、各二级学院(部)等单位在学年(学期)布置工作时,同时要向其科室、教研室、办公室等内设机构及相关人员布置形成积累教学档案材料的任务。
2、各单位有关人员按材料类别分别积累教学档案材料,并定期整理。
3、归档的教学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格式统一、签字手续完备。
4、重要的教学文件材料,根据实际情况,酌加副本,以利于报送学校。
(二)整理建档
1、根据教学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查阅使用进行建档。一般按学年或自然年立卷,并设总目录。原则上相同内容的材料组成一卷(盒),便于使用。同一内容的文件材料数量多时,可分别组成若干卷(盒);也可以根据材料的内在联系,对内容单一、材料较少者合组成一卷(盒)。
2、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长期、短期二种。凡在长久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长期保存资料;长期保存资料年限为30年。凡在短时间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短期保存资料,短期保存资料年限一般为6年。对于学生考试试卷、毕业设计等学生材料保存期限从毕业时间起5年。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按销毁程序处理。
3、建档材料应加制封面,注明标题、责任单位、编制时间、保存期限。卷(盒)内原则上建立材料目录,以便查找。卷(盒)侧面应标出类目、编号,完整填写相应的栏目。
4、各种文字材料大小均为A4,图件按此规格折叠。
5、不宜折叠的非标准规格材料和其他载体材料由专柜保管,但需填写与文字材料一致的卷(盒)编号。
6、属专项档案的材料,已归于其他类档案的,应在教学建档的相应卷(盒)内注明去向或复制相应材料。
7、打印件的建档材料,需附有与之内容相符的电子文档,以便永久保存和利用。
8、属手写的文字材料,填写过程中一律使用钢笔,并使用黑色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不得复写。
9、根据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范,定期将应移交校档案室的档案移交,重要的、经常使用的档案自存复印件。
四、教学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岗位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职责
1、制定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把教学档案全面纳入教学管理之中,并监督执行。
2、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教学档案质量。
3、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教学档案管理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二)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做好本单位教学建档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
2、督促有关人员按时上交教学建档材料。
3、将收集、积累的文件材料整理组卷(盒),做到组卷(盒)合理、编目清楚、标题准确、装订整齐;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应交档案。
4、做好存放在本单位的教学档案保管、使用等工作。
(三)教研室主任职责
1、负责收集教研室的教学文件、集体备课记录、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完整填写相应信息,向本学院(部)教学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2、督促本教研室教师向本学院(部)按时、保质的上交各种业务档案。
五、 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工学院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归档单位、保管期限表
2、教学档案封面、盒内文件目录
附件1:
湖南工学院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归档单位、保管期限表
JX01 教学综合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教学工作文件 |
教务处、教评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2 |
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印发的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规定、及其它教学文件 |
教务处、教评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3 |
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的有关教学、教务工作的汇报、请示和批复 |
教务处、教评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4 |
部门教学工作计划(要点)与工作总结、教学工作的各种统计报表 |
教务处、教评处、二级学院(部) |
永久 |
5 |
教学委员会、教学例会、学位委员会记录 |
教务处、教评处、二级学院(部) |
永久 |
6 |
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一览表 |
教务处、教评处 |
长期 |
7 |
各部门及其科室的职责、岗位责任、工作指南、绩效考核材料、机构沿革材料 |
教务处、教评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8 |
教学检查、评估文件、自评材料及结论、教学简报、教学竞赛安排等 |
教务处、教评处 |
长期 |
9 |
校历、教学进程表、教学任务书、总课程表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10 |
反映领导能力的材料 |
教务处、教评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11 |
学风建设,学生市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12 |
教风建设材料,教师市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13 |
其他 |
|
|
JX02 专业建设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专业建设规划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2 |
专业设置一览表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3 |
新专业申报、批复材料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永久 |
4 |
重点、特色专业申报、建设、阶段总结及验收等材料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永久 |
5 |
专业改革项目及成果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6 |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论证报告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永久 |
7 |
其他 |
|
|
JX03 师资队伍建设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文件 |
人事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2 |
教师队伍现状汇总(按年统计) |
人事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3 |
青年教师培养材料及实施办法(含青年教师导师制) |
人事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4 |
国家、省、院各级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有关材料 |
人事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5 |
教学评奖和教学竞赛申报、评审材料及证书复印件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6 |
教师教学综合业务考核表 |
人事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7 |
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含历年教学任务记录、工作量表、教学考核、进修提高)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8 |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获奖典型事例汇总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9 |
各级教改项目汇总表及附件(含申报表、任务书、结项、鉴定表、成果)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10 |
教师科研成果汇总表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11 |
每学期专兼职、外聘教师情况统计表,外聘教师审批表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12 |
其他 |
|
|
JX04 课程建设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课程建设规划、措施及总结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2 |
精品课程、示范课程申报、建设、验收材料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3 |
网络课程、多媒体课程(课件)建设、使用及获奖情况的材料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4 |
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相关材料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5 |
课程改革项目及成果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6 |
课程教学大纲汇编(含公共选修课)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7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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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05 教材建设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教材建设规划及相关措施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2 |
规划教材建设申报、验收材料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3 |
精品教材申报、建设、验收材料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4 |
自编公开出版教材、讲义目录和教材原件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5 |
获奖教材目录、证书复印件和教材原件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6 |
使用教材分类统计 |
教务处 |
短期 |
7 |
学生教材预定表、教材征订单 |
教务处 |
短期 |
8 |
学生教材领用单、教材入库单 |
教务处 |
长期 |
9 |
教师领用教材单及学期领用统计表 |
教务处 |
长期 |
10 |
其他 |
|
|
JX06 实验实训及实习基地建设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实验室一览表、校内外实习基地(含教学基地)汇总表、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2 |
实验仪器、设备清单及设备卡片统计表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3 |
实验材料购置、消耗、库存明细表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4 |
年度实验实训项目建设立项及审批材料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5 |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报告和建设总结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6 |
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7 |
实习计划、实习安排、实习成绩评定表、实习总结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8 |
学生实习大纲、实习任务书、实习指导书、实习日志、实验报告、毕业顶岗实习情况汇总(申请、单位证明、鉴定等)等相关材料 |
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9 |
实验实训运行记录本、实验实训安排(分实验室)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10 |
实验教学设备借还、报损及赔偿记录 |
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11 |
学生职业技能考级名单、合格学生名单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12 |
学生技能安排及鉴定资料、各种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13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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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07 教学运行管理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每学期执行计划、教学任务书、教学安排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2 |
每学期课程表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3 |
教学进度表、授课计划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4 |
教学计划变更申请及审批表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5 |
调(停)课申请单、通知单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6 |
任课教师情况统计、课时统计 |
教务处 |
长期 |
7 |
其他 |
|
|
JX08 考务管理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各门课程期末学生考试卷(含学生成绩表、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等)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2 |
试卷样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
教务处 |
长期 |
3 |
试卷(试题)库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4 |
考试安排(含日程安排、监巡考安排等) |
教务处 |
短期 |
5 |
考场记录、巡考记录、违纪舞弊情况统计 |
教务处 |
短期 |
6 |
学生成绩册(期末考试成绩安排学期班级装订成册,补考成绩按学期装订成册)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永久 |
7 |
学生缓免考申请表 |
教务处 |
长期 |
8 |
补考安排表及试卷 |
教务处 |
短期 |
9 |
湖南省普通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关材料 |
教务处 |
长期 |
10 |
学生英语、计算机等考级成绩表及统计表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11 |
考务相关奖励(个人、集体) |
教务处 |
长期 |
12 |
其他 |
|
|
JX09 学籍学位管理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学生录取名册(含专升本学生名册) |
校办、教务处 |
永久 |
2 |
班级花名册 |
教务处 |
长期 |
3 |
学生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免修、免听课程等相关材料 |
教务处 |
长期 |
4 |
学籍异动汇总表 |
教务处 |
长期 |
5 |
学生情况登记表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6 |
毕业(含退学学生)成绩单及光盘 |
教务处 |
长期 |
7 |
学位委员会授予各层次学位清册(文件) |
教务处 |
永久 |
8 |
毕业生电子照片及光盘 |
教务处 |
长期 |
9 |
毕业证、学位证发放名册 |
教务处 |
永久 |
10 |
补发毕业证明书、学位证发放册 |
教务处 |
永久 |
11 |
发放的结业证、肄业证明、学历证明统计表 |
教务处 |
长期 |
12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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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10 毕业(课程)设计(论文)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指导教师名单 |
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2 |
学生毕业(课程)设计(论文)大纲、任务书、指导书 |
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3 |
毕业答辩安排、记录 |
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4 |
学生毕业(课程)设计(论文)、成果 |
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5 |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汇总表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6 |
毕业设计(论文)教师评语汇总表 |
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7 |
申报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名单及获奖情况、省抽查毕业设计(论文)材料、本科生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8 |
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选题分析和质量分析报告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9 |
其他 |
|
|
JX11 教学评价和质量监控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常规教学检查安排、记录、与总结 |
教评处、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2 |
教学情况座谈会记录(含教师、学生) |
教评处、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3 |
各类人员的听课记录及统计表 |
教评处、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4 |
教学质量评价表及评价结果 |
教评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5 |
对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与分析报告 |
教评处 |
长期 |
6 |
教学事故处理记录和相关材料 |
教评处 |
长期 |
7 |
教师评教、教师评学、学生评教材料 |
教评处 |
长期 |
8 |
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
教评处 |
长期 |
9 |
其他 |
|
|
JX12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教学研究活动记录(包括教学例会、教研室活动记录、教研工作计划、总结等) |
二级学院(部) |
短期 |
2 |
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目录及论文复印件(按年统计汇总)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3 |
开展教育思想学习与讨论的有关材料(文件、论文集、论文报告会纪要等)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4 |
各级教改项目汇总表及附件(含申报表、任务书、结项报告、鉴定表、成果)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5 |
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以及考试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相关材料 |
教务处、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6 |
产学研活动材料 |
二级学院(部) |
长期 |
7 |
其他 |
|
|
JX13 招生工作
序号 |
类目名称 |
文件归档单位 |
保存期限 |
1 |
专业招生计划 |
招生就业处 |
长期 |
2 |
学生录取审批单 |
招生就业处 |
长期 |
3 |
入学学生名册、各专业报到率 |
招生就业处 |
长期 |
4 |
新专业申报计划 |
招生就业处 |
长期 |
5 |
招生宣传计划及总结 |
招生就业处 |
短期 |
6 |
招生工作相关文件 |
招生就业处 |
长期 |
7 |
其他 |
|
|
教学档案 |
类 目 |
|
机构(问题) |
|
年度 |
|
保存期限 |
|
排架号 |
|
湖 南 工 学 院 教学档案 类 目 号: 类目名称: 责任单位: 编制时间: 保管期限: 起止件号: 盒 号:
材 料 目 录
类目: 保管期限:
序号 |
责任者 |
文 号 |
题 名 |
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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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湖工教〔2014〕38号)
教师业务档案是高校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师资管理、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教师教学、科研能力的真实记录。它以教学、科研为主线,以服务于教学管理为目的。为规范教师业务档案归档内容,加强教师业务档案管理,更好地提供利用档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记录,是教师参加考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开展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信息资源。
第二条 建档对象:凡在沙巴体育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实验人员、外聘教师、兼职教师均在建档之列。
第三条 管理人员:教师业务档案由二级学院(部)指定专人负责并报教务处备案,中期如有更换,需及时申报。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部)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档案内容:教师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教师基本情况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聘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各类进修结业证书复印件(岗位培训、业务进修、课程进修、访问学者等)、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批文、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等。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反映专业或行业任职经历证明材料
2、教学情况:任课教师各学期承担的教学任务(授课情况、指导实践教学情况、指导学生竞赛情况)、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情况、具有代表性的教案、教师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辅助资料等。
3、教研科研情况:教学改革立项、科研立项、发表专业论文和教学论文复印件、论著、重点建设课程(含双语课程、示范课程、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等)、实践教学项目立项、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团队等材料。
4、考核情况:包括校教学督导组听课评价、同行评价、学生对教师授课评价、教师和学生对教学管理岗位完成工作评价、年终考评结果、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等。
5、奖惩情况:教师业务及其它工作取得的成绩或失职事故受到的奖惩及相关记录等材料。教学获奖证书复印件、教学研究成果获奖证书
6、其它情况:未收录在以上项目中的情况。
第五条 材料收集:学院(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有关教师业务档案材料。
1、 对新分配或调进的专任教师,自到岗之日起即开始建立教师个人业务档案,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平时收集与立卷归档工作。
2、 对现任专任教师的教学业务档案采取本人送交与部门收集相结合的办法。
3、对需进入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性文件、业务性材料,一律用黑色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不得将圆珠笔书写的材料进入档案。
4、对上述应归档的教师业务材料,在平时收集的基础上,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立卷归档,并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5、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检查验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凡不符合要求者,接受人应拒绝接收,并限期改正补交。
6、移交时双方填写移交目录。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第六条 档案管理:各二级学院(部)指派专人负责每学期对教学档案进行一次全面地统计和填写。外聘教师和兼职教师业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部)负责。
第七条 档案查阅:凡因职称评聘、选优、评奖等情况需查阅、复制教学档案的,需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师业务档案封面
2、教师业务档案目录
XX学院(部) |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
姓名 |
|
教研室 |
|
编号 |
|
湖 南 工 学 院 教师业务档案 编 号: 姓 名: 职 称: 教研室: 学 院: 类 别: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教师姓名: 张三 专业: 教材建设 责任单位: 教务处 编制时间: 2013 保管期限: 长期 起止件号: 50-80 盒 号: 02 按年按类目编号
教师业务档案目录
姓名: 编号: 档案整理日期:
类别 |
序号 |
内 容 |
页数 |
备 注 |
基本 情况 |
1 |
教师基本情况表 |
|
|
教学 情况 |
2 |
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 |
|
|
3 |
教学工作总结(按年度) |
|
| |
4 |
具有代表性的教案、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辅助资料 |
|
| |
教研 科研 情况 |
5 |
教研科研课题一览表 |
|
|
6 |
发表著作、论文一览表 |
|
| |
7 |
发表专业论文和教学论文复印件、论著 |
|
著作和教材复印封面目录即可,在刊物发表的文章复印刊物封面目录和文章。 | |
8 |
教学改革立项、科研立项、重点建设课程、实践教学项目立项、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团队等材料 |
|
| |
考核 情况 |
9 |
督导组听课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 |
|
|
10 |
年终考评结果、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 |
|
| |
获奖 情况 |
11 |
各类获奖情况一览表 |
|
|
12 |
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 |
|
| |
证书 复印 件 |
13 |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
|
14 |
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聘书复印件) |
|
| |
15 |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
|
| |
16 |
各类进修结业证书复印件 |
|
| |
17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
| |
18 |
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证书 |
|
| |
19 |
岗前培训证书 |
|
| |
20 |
其他证书 |
|
| |
其它 情况 |
21 |
|
|
|
湖南工学院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湖工政发〔201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确保教学经费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经费是指学校在办学中,直接用于开展教学工作的各种来源的经费。
第三条 教学经费的分类
教学经费含教学四项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经费、教学差旅经费、体育维持经费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国家、省、校三级本科教学工程立项和配套经费以及其它专项经费等。以上经费分为日常教学经费和专项教学经费进行管理。
日常教学经费主要包括教学单位(部门)基本运行费、教学基本业务费、考务费、教学质量控制费、学课竞赛费、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实习经费、实验室维持费、教研室维持费、专升本管理费、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费、体育维持费,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运行费等。
专项教学经费主要包括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学改革研究经费、大学生科技创新经费、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经费、体育专项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
第四条 国家、省、校三级本科教学工程立项和配套经费,依据《湖南工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不列入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教学经费的使用,按经费的使用范围列支,确保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以确保专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 日常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1.教务部门及各教学单位的基本运行费(预算包干):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用车费;
2.教学基本业务费:教务部门及各教学单位的日常低值教学用品和办公用品、耗材、文印费、注册费、教学检查、实践教学日常管理、校徽及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制作费等;
3.考务费用:校内各项考试组织、考试用纸、油墨、试卷印刷等;
4.教学质量控制费用:教学督导、检查、听课课时费,评建费;
5.学科竞赛费:学科竞赛的组织费、培训课时费、报名费、差旅费、参寒费、作品制作费等。
6.本科教学工程建设工作经费: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评审、申报、验收等差旅费、文印费、资料费、评审费、学术讲座酬金、招待费等;
7.毕业设计(论文)经费:
(1)学生的实习、毕业设计补贴费;
(2)毕业设计制作材料费、制作加工费;
(3)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图纸打印、印刷、装订费;
(4)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校外教师的指导费,学术报告酬金;
(5)毕业设计评阅、答辩等费用;
(6)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励费、评审费;
8.实习费:实习师生的差旅费、资料费、材料费、校外教师或实习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的课酬、进厂(场)费、参观费、实习总结、实习成果展、基地建设费等;
9.实验室维持费:各二级学院(部)实验、实习教学耗材等,由资产处组织招标采购;实验室标牌、橱窗制作、卫生工具和办公用品、内部小型改造、物品搬迁等劳务费开支,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评审,设计实验、综合实验制作加工费;用于实验教学改革的教学仪器改进费用和自制实验仪器所发生的费用;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编写和印刷费用、实验项目更新、“三性”实验项目设计等;教学用实验室运行的耗材等费用;与日常实验教学有关的其它费用。
10.教研室维持费:教研活动文印费、资料费、差旅费等
11.专升本管理费:专升本组织管理、考试、差旅、招待费等
12.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等
13.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1)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护、检修费用;
(2)实验仪器设备的大型维修及改造、搬迁等费用。
14.体育维持费
(1)小型体育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
(2)体育场所维持费
(3)公共体育设施购置费
(4)举办和参加各类体育活动的费用,包括校运会和校际以上运动会的差旅、交通费,教职工、运动员的伙食补助费,运动队和教练的集训补贴费;
(5)作为工作需要的运动服装购置费;
(6)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费;
(7)其它直接用于体育活动的相关费用。
15.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运行费
第七条 专项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专业建设经费(不含国、省、校三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业建设费及配套经费)
(1)新增专业和新办专业学位评估及资助费,包含申报费,包含差旅费、文印费、评审费、资助费等;
(2)特殊专业维持费;
(3)重点(特色、示范、综合改革等)专业申报及资助费,包含申报费,包含差旅费、文印费、评审费、资助费等;
(4)教学工作会议费,专业建设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改革工作调研、论证、研讨费用;
(5)专业课程建设、教学大纲制定、网络课程建设、双语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相关费用;
(6)专业特色教材编写、出版费;专业建设教研论文版面费;
(7)专业建设所需资料购置费;
(8)专业建设成果展示、汇编费;
(9)专业建设所必须的小型教学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教学用模具、教具等;
2.课程建设经费(不含国、省、校三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业建设费及配套经费)
(1)精品课程申报及资助费、网络课程及资源库建设费、双语教学课程建设费
(2)教学大纲、实验大纲、教材等课程教学资料制作费;
(3)考试大纲、试题库建设、教学网站建设维护费;
(4)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教学软件、课件制作等的费用;
(5)课程建设教材出版资助费、教材评审费、项目鉴定费等;
(6)参加教学、课程培训会议等课程建设有关的差旅费;
3.教学改革研究经费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译费以及必要的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3)参与教学及学术交流会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
(4)成果印刷费、项目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评审费,论文、著作等出版补助费;
(5)电脑使用等办公耗材费;
4.大学生科技创新经费(包括:创新基地、科技竞赛费)
(1)创新基地活动(学术讲座、学生学术沙龙、科技竞赛、课外学术研究及科技作品设计等)费用;
(2)学生参加竞赛的报名费,与竞赛有关实验费、消耗材料费;
(3)指导教师、学生参加竞赛活动、会议的差旅费;
(4)竞赛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5)竞赛获奖金、奖品、证书等费;
(6)学生科技发明的专利申请、维持费,论文出版费等。
5.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经费
(1)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的课外图书资料费、教师进修培训费,总计为年度思政专项经费的20%左右;
(2)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外出学习交流会务费、差旅费,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座的差旅费、劳务费、招待费等,总计为年度思政专项经费的10%左右;
(3)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含外出交通费、调研费、校内外教师指导费,思政课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费等),总计为年度思政专项经费的50%左右;
(4)小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包括教学科研工作必需的计算机、打印机、摄录机、照相机、投影仪等电子设备仪器的购置和维修费,总计为年度思政专项经费的10%左右;
(5)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资源开发建设费用,总计为年度思政专项经费的10%左右。
思政专项经费仅用于思政部开展教学与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学校已有立项经费、配套经费或已按校长奖励基金实施奖励的,如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科研教研项目、精品课程、优秀教研室等,思政部不得再行资金配套或奖励。
6.校本体育特色项目经费
(1)校本特色体育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费;
(2)校本体育特色项目培训费用
(3)校本特色体育项目比赛费用
(4)其它与校本特色体育项目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 教学经费管理
第八条 教学经费使用效益评估
1.教学经费是学校为保证正常教学或支持有关重点项目所设立的日常维持和教学专项经费,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以确保教学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2.各部门的教学经费在年终必须做出使用情况与绩效分析报告,分别交教务处、财务处。学校根据其使用情况与绩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各项教学经费核拨的依据。
3.对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教务处、财务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评估或抽查,对评估或抽查不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将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减少或中止后续经费拨款、追回拨款的处理。
4.日常教学经费当年度使用,不结转。专项教学经费一般当年使用,项目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和效益分析,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九条 教学经费的审批权限
1.日常教学经费由学校以经费预算形式下达,由各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情况与相关领导协商安排使用;教学经费的报销,按《湖南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2.专项教学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3.教学经费总用款额度不得超过核定的项目总经费。
4.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定。确需超范围(比例)支出、调剂使用的,需经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所有教学经费的使用与报账手续,应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工学院教学单位基本运行经费管理规定
(湖工政发〔2013〕24号)
第一条 根据《湖南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教学单位(指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年度日常运行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为加强教学单位基本运行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单位基本运行经费构成
1.由学校管理部门掌握的年度预算划块经费二次分配的资金。目前,学校经费预算暂实行划块管理,与各教学单位相关的教学、学生、科技、人事等各项工作业务经费和项目经费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科技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掌握,由这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至各教学单位。
2.由各教学单位直接掌握的年度预算包干使用的基本运行经费。
第三条 基本运行经费开支范围
1.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办公用品费、文印费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公务经费。
2.包括教研活动费、沙巴体育:费、教职工考察学习费等在内的教职工业务活动费。
3.学生教育活动管理费(含团学活动费)。
4.招待费在校党政办核定的总额内控制使用。
5.基本运行经费不得列支劳务费。
第四条 基本运行经费分配方法
按上年度正式在编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与缴费、教学工作、学科与专业建设、科技等因素核定教学单位年度基本运行预算经费。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费10000元+[正式在编职工人数×500元/人+统招学生数×12元/人+1000元×重点学科数(省级权重为1,国家级为2)+1000元×重点专业数(省级权重为1,国家级为2)+1000元×精品课程数(省级权重为1,国家级为2)+1000元×示范实验室数(省级权重为1,国家级为2)+3000元×重点实验室(省级权重为1,国家级为2)+2000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省级权重为1、国家级为2)+1000元×挂牌期内的教学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实习基地(省级权重为1,国家级为2)+500元×上年新增科研、教研项目(省级权重为1,国家级为2)]。
第五条 基本运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审批权限及程序
基本运行经费由各教学单位管理和使用,按年度预算金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基本运行经费支出票据审签程序为:基本运行经费中行政经费由教学单位行政一把手审批,财务处复核。如单笔支出超过2000元(含2000元)需教学单位党总支书记签证。
第六条 基本运行经费使用的监督
教学单位基本运行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每年末通过大会宣读和公开张贴的方式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使用情况,如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运行经费按《湖南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湖工教〔2013〕27号)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青年教师队伍,促进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沙巴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新进入学校工作,尚未取得中级职称,或虽已取得中级职称,但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选聘
青年教师在到校工作的两年内,根据工作需要及专业方向,可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一名指导教师(简称导师)。双向选择后仍不能确定导师的,由各二级学院(部)指定,导师和青年教师均不得拒绝。
导师经所在院(部)审核批准以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更换。如遇导师调动、病休、退休以及其他不能指导青年教师的特殊情况,各二级学院(部)可以对导师人选进行调整,但一般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进行。
1名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一般为1名,最多不得超过2名。
青年教师指导周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三、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职责
1、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工作,熟悉教学规律,教学效果优秀,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有能力指导青年教师;
(2)在高校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满十年以上;
(3)具有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与被指导青年教师所学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2、导师的主要职责
(1)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备课、编写教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组织研讨教学难点,通过教学过程的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
(2)协同教研室、青年教师共同填写《湖南工学院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见附件1),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督促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每学期末向教研室提交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报告,对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做出全面总结;
(3)督促与指导青年教师搞好专业理论与技能的学习;
(4)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支持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
四、实施方式
1、助课。青年教师在导师指导周期内一般不独立担任课程教学(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的除外),而主要为导师助课,即协助导师进行课程辅导、组织讨论、批改作业、组织实践教学、草拟试题、批改试卷等。青年教师每学期要系统听完导师的一门以上课程,认真记录每一节课的内容摘要、教学要点等教学活动内容,并努力熟悉教学各个环节。助课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可试讲课内部分章节,逐步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2、独立授课。根据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青年教师在完成助课任务的同时,也可独立担任一定的课程教学任务,但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准备好至少三周的教学大纲、教案、讲稿、课件等教学材料;青年教师每次上课的教案、课件等必须经过导师签字;导师对独立授课的青年教师要进行期初、期中及期末听课检查,并做好指导记录,记录中要指明其优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五、管理与考核办法
1、实行校、院(部)、教研室三级管理,以院(部)、教研室管理为主。教研室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听取导师及青年教师情况汇报,及时加以指导和帮助,并记录在案,此项工作列入教研室年度考核和教研室主任任期考核的重要指标。青年教师每学期向导师和教研室书面汇报工作,并听取导师的指导意见;导师每学期末要对青年教师指导情况进行书面小结。
2、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人事处每学期期末会同教务处、教评处对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协调有关工作;教评处组织校督导团每学期对每位青年教师听课2-3次,对各个教学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并及时反馈意见和信息,进行即时在线督导。
3、指导期满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青年教师填写《湖南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考核表》(见附件2),写出书面总结向教研室汇报,导师对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教学能力、业务水平及存在问题做出全面评价,由教研室、院(部)逐级作出考核鉴定,结论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人事处、教务处和教评处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4、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可以受聘独立担任课程教学;考核不合格者,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评处协同院(部)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出延长指导期、转岗等处理意见。
5、导师年度考核述职时,必须就本人所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情况做出说明。青年教师导师指导期间,经考核合格,学校对其导师发放指导津贴,标准为每学年1500元;考核不合格的,减半发放指导津贴,延长指导期的,不再发放指导津贴。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和教评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湖南工学院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
2、湖南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考核表
附表1: 湖南工学院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
单位:
新教师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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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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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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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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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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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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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高校教学经历、讲授过的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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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及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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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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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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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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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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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授主要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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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计划 |
专业发展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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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教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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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培养方案(可加附页): | |||||||||||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教研室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教学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评处 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人事处 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2: 湖南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考核表
单位:
青年教师基本情况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作 时间 |
|
政治 面貌 |
| |
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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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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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
姓名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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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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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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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授主要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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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个人总结(可加附页): 签名: 年 月 日 | |||||||||
导师培养工作总结(可加附页): 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教学单位考核意见 (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及培养结果签署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教评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人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湖南工学院沙巴体育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工人字〔2008〕18号)
为了创造条件,鼓励优秀青年教师成才,培养学术骨干后备力量,实现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推荐
1.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推荐与培养要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相结合,与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相适应,与系部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相适应,重点突出,分布合理。
2.推荐对象: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以下简称为培养对象)的选拔实行总量控制,被推荐的培养对象为我院教学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在教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3.推荐条件:
(1)爱岗敬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具备较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对本学科的发展和现状有一定的了解,有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
(4)系统担任过二门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教学工作,近三年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考核优良,教学水平较高。
(5) 科研能力较强并取得一定成果,近三年来具有下列条件(四项中的两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①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知名刊物(以学院最新认定的刊物为准,以下同)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6篇以上。
② 正式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
③ 主持过院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
④ 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前2名)或教学比武二等奖以上。
(6)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运用计算机现代教学科研手段。
4.选拔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系(部)民主推荐并公示。
(3)院师资队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4)院务会议批准。
二、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
1.培养目标:通过培养使培养对象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有较大提高,成为所在系(部)的骨干教师 。
2.培养期:培养期为三年。
3.培养措施:
(1)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内容以及相应的培养措施,培养计划由培养对象和所在系(部)共同研究拟定,交人事处备案。
(2)积极扶持培养对象。所在系(部)应当积极扶持培养对象承担本学科有关课程的主讲任务,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主持申报院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并在立项时给予倾斜;所在系(部)在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材等方面也应给予培养对象必要的支持,保证他们顺利地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3)设立专项经费。培养期内给予培养经费10000元/人,建立个人帐户,用于培养对象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购买学习资料、参加培训。专项经费待考核验收以后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给付比例。
(4)培训。根据需要,培养期间安排6个月进修时间,参加外语培训、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等,优先安排国内学术访问以提高其教学科研能力。
三、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考核验收
1.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考核:院、系(部)两级部门对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每学年检查一次,第三年期满后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时,培养对象需提供一份个人总结材料;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组织考评小组,采用审核材料和面试的方式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验收,确定验收等级。
3.考核验收标准:
(1)优秀标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教书育人效果好。
② 主持并完成院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③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知名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④ 在院青年教师教学比武中获一等奖,或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优秀奖。
⑤ 每学年承担一门以上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学,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
(2)合格标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教书育人效果良好。
② 主持并完成院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③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④ 每学年承担一门以上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学,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3)不合格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未主持完成院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
② 未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③ 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差。
④ 出现教学事故。
⑤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其他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四、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教授以上职称。
2.敬业精神强,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五、指导教师应完成的工作
1.每月指导培养对象开展教学活动,督促其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指导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限内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专著1部。
3.指导培养对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完成院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4.指导教师的待遇按培养对象的考核结果发放指导费。培养对象考核为优秀等级的指导教师发放指导费1500元;培养对象考核为合格等级的指导教师发放指导费1000元;培养对象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指导教师发放指导费500元。
5.学院为指导教师出具证明,在职称评聘时优先推荐及聘任。
六、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费管理
1.考核为优秀者,学校给予培养对象全额的培养费,并优先推荐为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人选。
2.考核为合格者,学校给予培养对象60%的培养费。
3.培养期延长一年以上,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学校给予培养对象40%的培养费。
4.考核为不合格的,学院将不支付培养费,已支付的应追回,并且三年内不能再申报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七、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需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培养对象培养期为三年,验收合格后服务期为五年。
八、省属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须从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中选拔。选拔条件、培养、考核和管理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但其配套经费为院级骨干教师的培养费。
九、院级、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费只能30%用于购置固定资产,40%用于论文版面费,20%用于培训费,10%用于差旅费。
十、本规定从
(湖工教字〔2010〕34号)
一、总则
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的课时为计算标准课时数的依据。标准课时包含准备教学基本文件、辅导、批改作业、答疑、实验准备、批改实验报告、体育达标统计及评卷评分等工作。
1、标准课时:(课表学时)*(教学班学生人数系数)
教学班人数系数的确定:少于50人(含50人)的教学班,系数为1;多于50人的教学班,按0.01/人递增,最高人数系数为2.0。
2、重复课标准课时:(课表课时)*(教学班人数系数)*0.9。
一学期内使用同一教案执行同一教学大纲给两个以上教学班讲授,第二个及以上教学班算重复课时。
3、高等数学、工程数学、机械制图、工程制图、建筑制图批改作业补助课时:(课表课时)*班级数*0.1,其它课程均无作业批改补助课时。
三、实验课教学工作量
1、实验课标准课时:(实验课课表课时)*[1+(重复实验组数)*0.9]
实验组数由教务处根据实验设备情况确定,每组只能安排1位指导教师。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核查,主管院长批准。
2、实验室坐班人员应协助实验指导教师上好实验课(包括实验仪器的准备、设备维修等),实验室坐班人员只有在单独开实验课时才计算工作量。
四、课程设计工作量
计算公式:(计划天数)*(人数系数)
课程设计包括制图测绘等。课程设计指导教师每天下班辅导不得少于2 小时。计划天数=(周数)*5,课程设计课时包括选题、辅导答疑、批改设计等。同时指导课程设计的学生人数低于50人(含50人),人数系数=(学生人数)/20 ;学生人数多于50人,人数系数=(50/20)+[(学生人数)-50]/30
五、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
1、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
任务含量:毕业设计或论文准备、拟题、开题、集中讲授、指导、评阅设计或论文、评分以及编制任务书、指导书、总结等其他教学基本文件编写。
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公式:标准学时=学生人数×设计周数×1.5
评阅教师工作量计算公式:标准学时=学生人数×0.5
2、指导专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
计算公式:3*(学生人数)* (1+T)
T为课题系数:(课题数)/(学生人数)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每周不应少于5小时。
六、各类实习工作量
1、院内金工实习,每班只能安排指导老师一人。按每班每周 5学时计算;
2、联系学生实习不计算工作量,指导学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电子实习、电工实习的教师,每班不得超过2人。按每班每周10学时计算;
3、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每班不得超过2人,毕业实习按4周计算周数。课时按每班每周5学时计算,学生毕业调研不计算工作量;
4、所有实习必须在实习开始前将实习教师上报教务处。
七、毕业答辨工作量
组长(每答辩组1人)和秘书:5学时/天
其它答辩教师:4学时/天
各答辩组每天必须完成不少于12人的答辩任务。
八、院内外参赛的有关集训指导工作量
院内外参赛的有关集训指导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在集训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正常教学期间内,指导教师每天计工作量1学时。
九、附则
1、本工作量计算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工作量计算方法自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
湖南工学院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试行)
(湖工教〔2013〕28号)
第一条 为适应 “三重一高”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调动学生学习与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基础理论实、专业技术精、工程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高级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分绩点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绩点制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获得学位、评先评优评奖等的标准。
第三条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一)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分数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二)五级等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等级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三)二级等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等级 |
合格 |
不合格 |
绩点 |
2.5 |
0 |
第四条 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绩点计算公式为: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绩点=学年所获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学分-2.5+1。当计算结果少于或等于0时,以0计;当计算结果少于或等于5时,按实际数值计;当计算结果大于5时,以5计。
第五条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其中,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计算公式为: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学分绩点=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绩点×2.5。
重修、补考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重修、补考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0.6。
第六条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学年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学年修读课程的总学分。
注:学年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指该生该学年在所修课程上获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包括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绩点。学年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指该生该学年所修课程的总学分,包括不及格课程学分和2.5个应获得的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
第七条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应用。
(一)学生年度综合测评排名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标准,相同年级的相同专业统一排名。
(二)学生各类奖励的评选打破班级界限,以相同年级的相同专业为单位,以学生年度综合测评排名为标准进行。
(三)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及以此为主要标准的年度综合测评排名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3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湖南工学院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湖工教〔2013〕24号)
第一条 为提升沙巴体育“三重一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构建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湖南工学院沙巴体育制定2013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活动内容分类进行学分量化,与第一课堂学分共同构建沙巴体育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更为准确、全面、科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
学生在制定学业规划时,应认真参考本办法,在规划中要充分体现参与素质与能力拓展活动的内容。
第三条 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对素质与能力拓展活动内容进行学分量化的考核认定工作,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认定委员会及班级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小组。认定委员会负责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活动学分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
学校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认定委员会)由分管教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团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团委、学生处、宣传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部)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各一人组成校认定委员会。校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院(部)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部)认定委员会)由院(部)分管教务工作、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所有院领导及教研室、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组成(院部)认定委员会。院(部)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各院(部)办公室主任兼任。
班级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认定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认定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及班长、团支部书记、副班长、学习委员、宣传委员等组成。
第四条 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类别
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分为六类:思想道德素质类;科技文化素质类;身心素质类;职业素质类;创新创业能力类;其他项目。
第五条 学生必修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要求
凡沙巴体育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10个素质与能力拓展活动类学分,方可向学校申请毕业。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上述六大类中若有必选项目,则必须参加必选项目,否则不予毕业。
第六条 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程序
学生参加第二课堂素质与能力拓展活动时,必须携带学校统一制发的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手册,主动填写手册内的相关内容,活动结束时现场找活动主办单位加盖认定专用章。活动结束后,学生应在一周之内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申报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学生若在寒暑假期间参加活动,则必须于开学后两周内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申报学分。
班级认定小组在辅导员(班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工作,每学期开学后第3周对过去一学期学生在网上提交的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申请,依据每位学生的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网上审核认定。班级认定小组审核认定后,提交院(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院(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院(部)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于每学期第3-4周集中开展对班级认定小组审核提交的学生学分申请的审核认定工作。院(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认定工作中,应对班级认定小组认定工作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对相关证明材料,杜绝学生弄虚作假和认定工作走形式、不认真审核的现象。院(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记入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
对班级和院(部)审核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院(部)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院(部)认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并向学生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
院(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必须于每学期第4周完成对学生学分申请的网上审核认定工作,并随时接受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抽查,校认定委员会于每学期第5周至第6周,指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部)认定通过的学生学分进行集中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院(部)进行纠正,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协调院(部)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具体计量标准
类别 |
项目名称 |
项目学分评定主要观测点及标准 |
审核部门 | ||||||||
1.思想道德素质 |
1.1公益活动 |
参加校内外各类公益活动满16小时记1学分,累计最高4学分;参加校内外各类勤工俭学活动满16小时记0.5学分,累计最高2学分 |
各二级院(部)、校团委、学生处 | ||||||||
1.2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 |
参加学校组织的“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记1学分/人次 |
校团委 | |||||||||
被评为校级优秀社会实践团队,记2学分/人次 | |||||||||||
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优秀社会实践团队,记4学分/人次 | |||||||||||
假期参加社会调查,所撰写的调查报告不少于2000字, 考核、评阅合格者1篇记1学分,累计最高4学分 |
各二级院(部) | ||||||||||
2.科技文化素质 |
2.1学科专业竞赛 |
参加各级各类学科专业竞赛获奖 |
院级 |
每人记0.5学分,累计最高2学分 |
各二级院(部) | ||||||
校级 |
一等奖 |
3学分 |
教务处 | ||||||||
二等奖 |
2学分 | ||||||||||
三等奖 |
1学分 | ||||||||||
参与奖/优胜奖 |
0.5学分 | ||||||||||
市厅级 |
一等奖 |
5学分 | |||||||||
二等奖 |
3学分 | ||||||||||
三等奖 |
2学分 | ||||||||||
参与奖/优胜奖 |
1学分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7学分 | |||||||||
二等奖 |
5学分 | ||||||||||
三等奖 |
4学分 | ||||||||||
参与奖/优胜奖 |
2学分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9学分 | |||||||||
二等奖 |
7学分 | ||||||||||
三等奖 |
6学分 | ||||||||||
参与奖/优胜奖 |
4学分 | ||||||||||
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培训班, 培训时间在32学时以上,记2学分/人次。累计最高4学分 |
各举办部门 | ||||||||||
2.2科研创新 |
稿件/ 作品发表 |
在湖南工学院报、学校主页《湖工新闻》和 《系部动态》等栏目发表文章或作品,每篇记1学分; 在校广播站发表文章或作品,每篇记0.5学分。 累计最高4学分。以上仅记第一作者。 |
宣传统战部 | ||||||||
论文/ 作品发表 |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或作品,每人每篇记5学分;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或作品,每人每篇记4学分;在学校学报发表论文或作品,每人每篇记3学分。以上仅记第一作者。 |
各二级院(部) | |||||||||
协助教师 参与科研 |
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由课题负责教师提出,每人记2学分。累计最高4学分 | ||||||||||
专利成果 |
获得国内专利,每人每项记10学分; 获得国际专利,每人每项记20学分 | ||||||||||
3.身心 素质 |
3.1文体竞赛与训练 |
文艺竞赛 |
参照学科专业竞赛计算学分:第一名与一等奖等同, 第二至三名与二等奖等同,第四至第八名与三等奖等同,优胜奖和参与未取得名次者与参与奖/优胜奖等同 |
校团委 | |||||||
体育竞赛 |
体育教学部 | ||||||||||
体育训练 |
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集训队, 集训时间在32小时以上,记2学分。累计最高4学分 | ||||||||||
3.2专业社团 |
参加校各类文艺团体、礼仪队、模特队等,每学期训练 16小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记1学分,累计最高4学分 |
校团委 | |||||||||
参加学校专业社团活动,每学期不少于8次, 记1学分,累计最高4学分 | |||||||||||
(一) 职业 素质 |
4.1资格证书 |
考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每类记4学分 |
各二级院(部) | ||||||||
4.2课外阅读 |
学生针对学校和各专业列出的课外阅读书目,根据自己的实际有选择性地阅读,每年列出读书计划(不少于5本),寒暑假结束后 上交1份读书笔记(不少于2000字),经所在院(部)专业教研室 评阅合格后每篇记1学分。累计最高4学分 |
各二级院(部) | |||||||||
5.创新创业能力 |
5.1创新性 学习 |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项目、德育实践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或结题 |
省级 |
项目主持人 |
5学分 |
教务处 | |||||
参与成员 |
2学分 | ||||||||||
校级 |
项目主持人 |
3学分 | |||||||||
参与成员 |
1学分 | ||||||||||
5.2创业 实践项目 |
进入各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区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记4学分,成员记2学分。 |
各二级院(部) | |||||||||
6.其它项目 |
其它素质与能力拓展项目,学分评定具体标准视情况而定 |
举办部门 | |||||||||
说明:(1)1.2 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类在完成思政课社会实践教学学分后开始计算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
学科竞赛以各级政府组织竞赛为记分标准,同级别行业(协会)举办的竞赛记分标准下调一级。
同一项目重复获奖,按最高级计学分,不累计。
本表所指“累计最高学分”是指学生在四年学习期间可计入某一项目学分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计学分。
第八条 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其他情况处理
各院(部)党总支、行政举办各类集体活动或相关赛事,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报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决定给予参与活动或赛事的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分值,但院(部)自主决定给予学生的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分值上限为0.5学分/项。
如有不在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计算学分范围内的项目,但院(部)认为可以给予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的,各院(部)认定委员会可向校认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比照本办法相近类别进行学分计算。
以上两款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统一计入第六大类其他项目。
第九条 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的监督与检查
各院(部)要加强对学生素质与能力拓展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的过程监督,各级审核结果均应公布。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院(部)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加强过程监督。
凡弄虚作假获得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该学生该项目的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并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协助学生弄虚作假或为学生提供虚假证明的教职员工,一经发现,按《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3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始实施。
湖南工学院本科毕业生考研管理与奖励办法
(湖工教〔2013〕29号)
第一条 为做好沙巴体育本科毕业生考研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应通过开设考研教室、不定期发放考研信息、考试期间安排好考生接送等工作,为考研学生创设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确保考研学生复习和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可以利用课余时间举办多种形式的公共课和专业课考研辅导班;考研辅导班的授课酬金和管理费用在学校拨付给各教学单位的考研组织辅导经费中开支,学校不另行发放辅导课时酬金;考研辅导工作量不作为教师基本工作量上报;考研辅导课程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和上课教室;考研学生不能因准备考研而耽误正常上课,但可以申请期末考试课程缓考。
第四条 学校对当年考上研究生的学生所在院(部)拨付一定的考研组织辅导经费。考研组织辅导经费由考生所在院(部)领取后,主要用于考研课程辅导和组织管理开支。每考取一名“211”学校和“中”字头科研院所的研究生,拨付考生所在院(部)经费800元;每考取一名国外大学、国内其他类型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生,拨付考生所在院(部)经费500元。考取研究生课程班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培训班不拨付经费。
第五条 学校设立考研工作先进单位奖。院(部)考研录取率达5%,授予院(部)考研工作先进单位并发给奖金6000元,在此基础上,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000元;全校考研录取率达5%,颁发奖金10000元,用于奖励对考研工作有贡献的机关处室和个人,由教务处负责分配。
第六条 奖励程序:各院(部)将本部门当年考研录取情况审核汇总后报送教务处(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教务处汇总审核当年全校各院(部)考研情况,并将结果报校务会议;校务会议审定考研组织辅导经费和考研工作先进单位及其奖励金额。
第七条 考研组织辅导经费和考研工作先进单位奖由学校单列预算。凡弄虚作假骗取组织辅导经费和奖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发经费和奖金外,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研率是指各院(部)和学校当年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的人数占其当年应届毕业生的比率;本办法所称的本科生毕业生是指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是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教学团队建设实施办法
(湖工教〔2015〕29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沙巴体育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学团队建设,推动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对象的确立
(一)确立条件
1、团队基本条件
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圆满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学生评教优良;有研究合作基础,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和教学方面的问题。
坚持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了解专业、行业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践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与能力;有较强的教学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团队成员无教学事故。
2、团队带头人基本条件
应具备正高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三年以上本科教学经历,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坚持在教学一线为本科生授课,教学水平高,在课程教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核心课程建设中业绩突出,或者取得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地位和成果。
一名专家只能担任一个校级教学团队的带头人。
3、团队成员构成
团队人数一般为以5~10人,其中至少包含2名教授或2名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35岁以下青年教师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合理的年龄、学术梯队结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确立步骤
团队申请、二级学院(教学部)推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公示。
二、建设要求
(一)建设周期
建设周期为2年。
(二)建设方向
有1~2个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承担3门以上专业核心课程。
(三)建设成果(指建设期内所取得的成果)
1、队伍建设:在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梯队、指导和激励中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效显著;
2、科研成果: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教研成果:承担省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1项以上或取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指导学生在全国性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取得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和优势的学术地位和成果等;
4、论文成果: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被三大索引和CSSCI收录论文1篇。授权的专利可以替代三大索引和CSSCI收录论文,其中1项发明专利相当于2篇收录论文,2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当于1篇收录论文。
5、其他成果:立项并建设好校级网络课程1门,立项双语教学课程1门。
6、教材建设:重视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不断更新教材内容和优化课程教材体系,主持编写的教材使用效果好,获得过优秀教材奖等相关奖励。能参与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省级优秀教材编写。
三、经费资助
建设期内,每年资助教学团队建设对象一定经费。
建设期满,对通过验收确定为教学团队者颁发证书,优先推荐参与省级教学团队的评选。
建设期满未通过验收的,1年内可申请复验,团队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复验通过,颁发证书;如仍未通过,取消教学团队建设对象资格。
四、团队管理
1、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按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以团队考核为主;建设对象确立1年后进行中期检查,进展明显的团队继续予以经费资助;进展不明显的团队将停止经费资助,取消教学团队建设对象,并退回已用资金。
2、团队在接到批准通知后1个月内,由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湖南工学院教学团队建设规划表》,报送教务处。
3、团队应按年度由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湖南工学院教学团队建设年度进展报告表》,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教务处。
4、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教务处组织专家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对资助团队的标志性成果进行评估。对建设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的团队继续给予新一轮的支持。
5、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资助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知识产权归属湖南工学院。发表的论文收稿日期应在本计划资助期内。
6、资助期限内,若有成员调整,团队应及时向教务处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
7、资助经费须设立单项专账管理。
8、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团队的规划、指导、评审和验收等工作,并承担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其他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工学院教学团队建设规划表
2、湖南工学院教学团队建设年度进展报告表
附件1:
湖南工学院教学团队建设规划表
教学团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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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为建设对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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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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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 |
规划内容 |
主要 负责人 |
具体操作计划(人员、时间、方法、步骤、成果等) | ||||
队伍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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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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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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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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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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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出版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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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网络视频)课程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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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教学课程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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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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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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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工学院教学团队建设年度进展报告表
教学团队名称 |
| ||||||
确立为建设对象时间 |
|
填表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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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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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
建设方面 |
主要 负责人 |
年 度 具 体 成 果 | |||||
队伍建设方面 |
|
| |||||
科研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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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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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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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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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出版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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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网络视频)课程建设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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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教学课程建设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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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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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签名 |
|
湖南工学院沙巴体育示范教师评选的有关规定
(湖工院字〔2010〕7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师认真、积极地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示范教师原则上从专任教师中产生,但教务干事及实验室专职人员作为特例可以参加评选。
第三条 学院每两年进行一次示范教师评选,考核期限为评选年度的前两年。
第四条 推荐示范教师候选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考核期内每年课程教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排名在本教学部门的前5%。
2、考核期内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或报纸上公开发表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必须有2篇为教改教研方面的论文,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3、考核期内每年至少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省级各类课题1项,或主要参与至少1项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 示范教师评选程序
1、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教师经系部推荐,确定为示范教师候选对象。
2、示范教师候选对象根据自己两年来的综合表现写出总结报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会议上进行自我述评。
3、示范教师候选对象所在的教研室和系部通过集体讨论对其两年来的表现做出综合评价,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4、教学督导团对候选对象听课并进行教学效果评分。
5、教务处组成专家评议组到候选对象所在教学单位和所担任课程教学的班级听取系部领导、教师同行和学生反映,写出书面评议意见,并对各候选对象课程教学考核分数和教学督导团教学效果评分各按50%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分。
6、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示范教师候选对象的现场自我述评和书面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示范教师公示名单。
7、学院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示范教师的评选过程,并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评选结果公示三天。如有不同意见,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重新讨论确定。
第六条 示范教师推荐名额原则上不平均分配到各教学部门,示范教师的总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七条 原则上同一教研室不得有两人同时被评选为示范教师。
第八条 示范教师在示范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1、每年度无偿地举办两次全院性的公开课。
2、每年度无偿地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第九条 示范教师应在每学期第二周之前根据其承担的义务,向教务处提交执行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实施。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对示范教师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教学工作委员会将根据教务处的书面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后取消其示范教师的资格。
第十一条 示范教师称号的有效期为两年。示范教师在示范期内,必须达到本规定第三条的各项要求和完成本规定第八条的各项义务;如未达到以上要求,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实后取消其示范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教师在示范期内完成了所承担的义务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示范教师津贴共计8000元。
2、自然成为当选年度的院级优秀教师。
3、自然成为当选年度省市级优秀教师的推荐候选对象。
4、如果年龄符合要求,自然成为当选年度的院级中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候选对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0年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