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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管理办法(校内)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14日 点击:次

湖南工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管理办法

湖工教字〔2010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专业是体现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办学水平的提高,全面加强我院的重点专业建设,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提高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专业建设以提高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突出重点、办出特色、形成优势”为指导思想,按照“适应性、先进性、重特色、示范性、发展性”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质量和整体实力。学院将不断加大对重点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重点专业的评价指标体系参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方案》中的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条 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来源为上级拨付和学院配套资助等。建设经费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评审、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拨发、中期检查与验收工作,并负责省、部级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 各系负责本系重点建设专业的规划,组织申报与推荐重点建设专业,并负责解决重点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各系应成立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学术带头人、教研室主任、专业骨干教师为成员。领导小组应负责重点建设专业建设中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做好统筹规划。

第七条 重点建设专业确立具体的专业建设负责人。负责人一般由重点建设专业的专业带头人担任。负责人是重点建设专业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依照上级要求及本办法规定,报送重点建设专业申报材料;

(二)依照重点专业建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重点专业的建设规划;

(二)组织重点专业建设,把握重点专业的计划建设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重点专业建设经费;

(四)自我评价重点专业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重点专业建设成果,推广成果运用。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填写《湖南工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申请表》,由所在系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提出建议名单,院长审批。

第九条 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原则上每两年申报一次进行立项建设,经学院确定为重点建设专业立项建设专业以后,再择优往上推荐申报省部级重点建设专业。申报及评审时间为当年9-10月份。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条 重点建设专业一旦确定,教务处代表学院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所在系签订协议书,以确保重点建设专业按期进行,完成建设目标。

第十一条 凡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专业,专业负责人必须对照申报材料完成《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一式三份,交教务处、财务处各一份,自留一份。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目标;

2.建设进度和工作计划;

3.经费使用计划;

4.预期完成结果和成果形式。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在每年的12月前填写《重点建设专业年度检查表》并连同经费使用记录及下年度预算表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建设进展情况,于3月前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者取消第二批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须向教务处提交下一年度详细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向负责人核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将作为拨款、年检和经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专业建设的经费拨发标准一般分文、经、管专业与理、工专业,由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申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确定。重点专业专项经费必须用在专业建设上,包括专业人才引进、培养与聘用,专业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与试验、图书资料、学术交流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土建)、非学术性出国考察、劳务费、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具体规定依照《湖南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专业经费一般来源于两部分:上级拨付和学校拨给。确立为省部级重点建设专业的,除上级拨付的经费外,学院还应配套拨给一定的经费。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经费由学院统一拨给。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经费分三批下发: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专业立项建设后拨发;第二批为建设费,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发;第三批经费在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发。     

                

第六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验收以负责人申请、所在系自评、专家组评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填写《重点建设专业验收评定表》,并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方案》写出自评报告,教务处收到自评报告后组织5-7名专家进行评审(至少2名校外专家),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指标评分,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后,达到良好标准者确定为院级重点专业,达到优秀标准者确定为院级优秀重点专业。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专业验收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三种。评估结论为“通过”的,确认为“湖南工学院重点专业”;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可作为院重点专业继续建设,一年后进行复评;结论为“不通过”的,取消其重点建设专业资格。所在系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建设专业项目,负责人连续三年不得申报重点建设专业、精品建设课程、优秀教材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确认为院级重点专业者,发给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于专业建设成员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重点建设专业职责,由所在系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院级立项的重点建设专业在申报高一级立项后,按高一级对待,经费按最高额给,不重复叠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