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湖南工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院党委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南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院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组织和动员教职工丰富和发展沙巴体育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升科学技术能力,增强社会服务意识,全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实现湖南工学院发展目标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中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被学院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代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沙巴体育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6%—10%;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 教代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代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和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定于每年的4月份第二周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院不是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院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并提出方案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执行,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在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湖南工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工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