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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务院沙巴体育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沙巴体育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行政领导、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学院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和系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告知学院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各系应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三条  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他们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纪行为,或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

第三章    困难等级、比例及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甲档(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乙档(经济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甲档的认定标准应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