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教职工2025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对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财务处
2024年12月5日